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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 請營利事業自行審視員工薪資支出等申報資料,倘有誤報,請於108年4月30日輔導期屆滿前自動補報補繳
代轉108.04.11中區國稅三字第1080004250號函
主旨:
為落時愛心辦稅,鼓勵營利事業誠實申報繳納稅捐,請營利事業自行審視員工薪資支出等申報資料,倘有誤報,請於108年4月30日輔導期屆滿前自動補報補繳,可適用免罰規定。
說明:
為避免營利事業不諳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致誤報成虛報薪工支出等相關費用(加班費)、伙食費等)逃漏所得稅,而遭補稅受罰,請會員應把握時效於輔導期限內自行檢視帳證,若因疏忽致有上述違章情事,煩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