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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全聯會) 有關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說明

 

代轉108.04.10全聯記帳報稅賢字第108057號函

 

 

 

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說明如下:


一.  按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2項規定,公司前三季貨前半年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同條第4項規定,公司依第2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新發行股方式為之時,應依第240條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二.  針對於前三季貨前半年採分派股票部分,依上開規定,董事會編造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如無修正意見,可毋庸再次經董事會決議,即可提請股東會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決議以股票分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