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首頁 > 最新訊息 > 會務(講習)通知 > (全聯會)依經濟部「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5條規定  回上一頁
    (全聯會)依經濟部「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5條規定



代轉全國聯合會108.03.15全聯記帳報稅賢字第108045號


主旨:

廢止經濟部88428日經(88)商字第88209253號函解釋(如附件)一案。


說明:
依本部「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5條規定:「公司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
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
惟本條所稱之「公司名稱」,係屬公司法第18條所規範之公司名稱,尚不包括同法第3條第
2項所稱「分公司」之名稱。爰本部884月28日經(88)商字第88209253號函與前揭條
文不符,不再援用。 

△為統一規範分公司名稱,即日起新設之分公司,其名稱所使用之文字應以中國字為限,不
得再使用含有阿拉伯數字、羅馬文字等之名稱

一、查目前部分分公司之名稱中含有阿拉伯數字、羅馬文字等,,如XX股份有限公司第130
分公司、第Ⅱ分公司,為利統一規範分公司名稱,有必要比照「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五條「公司名稱之登記應以中國文字為限」,不得再使用含有阿拉伯數字、羅馬文字等之名
稱之需。合為敘明。

二、至以前核准含有上開非中國文字之分公司,於該公司辦理經理人等變更登記時,應准其
變更登記,並於核准函中請其依公司法規定變更(更正)分公司名稱。嗣後公司僅申請辦理
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即將含有非中國文字之名稱變更為中國文字之名稱,如第130分公司
變更為第一三0或壹參零分公司)時,免繳納公司登記規費。(經濟部八八、四、二十八經
(八八)商字第八八二O九二五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