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轉財政部賦稅署114.02.17臺稅稽徵字第11400527610號函
主旨:檢送「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第2條勘誤表及法規條文各1份。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14年2月14日法檢決字第11404506851號函(附來函及附件影本)辦理。
二、旨揭認定標準前經本署分別以113年12月3日臺稅稽徵字第11300695610號函及114年1月2日臺稅稽徵字第11300712200號函(均諒達)轉行在案。
帳 號:
密 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