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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4.01.20稅務訊息

 

 

【114.01.20稅務訊息】             

1.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應納稅額,符合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欲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除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外,並應「如期申報」。財政部近期發布解釋令,放寬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之「如期申報」要件,倘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所得稅申報應自行繳納之應納稅額,惟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可適用盈虧互抵。

舉例:甲公司112年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500萬元,課稅所得額500萬元,應納稅額100萬元,甲公司於113年5月31日(星期五)辦理結算申報,惟遲至113年6月3日(星期一)始繳納自繳稅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甲公司雖逾期繳納自繳稅額,但尚未符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依據財政部新頒解釋令,仍可適用盈虧互抵500萬元。

      營利事業如逾期繳納自繳稅額已逾法定期限3日以上者,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將無法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張股長:(03)3396789 轉1320)

 

2.營利事業應留意交際費限額門檻,不得因超限而改列其他費用

      年關將近,許多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與客戶間之情誼,常需贊助客戶尾牙禮品或招待客戶,針對這類公關方面交際性質的支出,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列報時,除應證明交際費與業務有關 ,及依規定取有發票或收據等合法憑證,也應注意法規限額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為獲取收益,自會發生交際、應酬、饋贈等行為,惟基於健全商場交易,節約國民經濟之觀點,交際行為不宜過度浪費、漫無節制,以免因列報高額交際費,而使營利事業獲得少繳所得稅之租稅誘因,而破壞營利事業租稅負擔之公平性,所以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針對交際費支出規定有最高支出額的限制,營利事業當年度交際費支出如已超過限額,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自應依法帳外調減支出,不能因交際費超過限額,而將交際性質的支出改以其他費用列帳。

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帳列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所規定之限額,因此將部分招待客戶餐敘或三節餽贈禮品等支出,轉列報於其他費用項下,經該局查核後依費用性質轉正為交際費,並將超過限額部分,依規定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而列報交際費支出,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郭審核員 06-2223111轉8045)

 

3.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不動產,出售之所得應併入基本所得稅額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於境外出售不動產,核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

  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若未能提出該不動產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以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同一申報戶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大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而同一申報戶全年之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額後,按稅率20%計算其個人基本稅額。

舉例:王先生112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及一般所得稅額均為0元,當年度於美國出售不動產總價折合新臺幣6,000萬元,未依規定辦理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亦無法提示取得不動產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經該局依財政部頒定之所得額標準,核定海外財產交易所得720萬元(6,000萬元×12%),減除112年度個人基本所得免稅額67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10萬元〔(720萬-670萬)×稅率20%〕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漏未申報境外出售不動產之所得,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應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中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陳資韻:(04)23051111轉2265)


4.優化扣繳新制114年1月1日上路!

        所得稅優化扣繳制度自今(114)年1月1日起跑了,今年元旦起給付之所得,改由事業、機關等法人本身負責扣繳,但「給付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應依修法前規定,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新制將扣繳義務人從原本給付所得的事業負責人或機關團體、學校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扣繳義務人之義務與責任更符合行政法上權責相符原則。另外,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若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即農曆春節除夕至初三),比照居住者延長5日,減輕扣繳義務人於連續假期的作業負擔。

舉例:甲公司114年1月23日給付非居住者A君年終獎金並扣取稅款,依規定繳納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即114年2月1日前),惟114年1月28日至31日適逢農曆春節國定假日,依新制規定,可再延長5日至114年2月6日,並以甲公司本身為扣繳義務人。

        該局提醒,113年度給付居住者各項所得之扣(免)繳憑單,應於今年2月5日前辦理申報,且依修正前之規定,扣繳義務人仍為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請務必依限完成申報。

  (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  06-2223111轉8065)

 

5.房屋稅2.0新制之自住房屋須符合辦竣戶籍登記要件

      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房屋稅將首次適用。2.0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符合自住房屋者,應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

        房屋稅2.0新制透過調整稅率,除加重多屋族空(閒)置房屋持有稅負,促使住家用房屋釋出作有效利用外,並參據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定義,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房屋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今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申報按自住房屋稅率(1.2%或全國單一自住1%)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上開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確保民眾權益並兼顧簡政便民,113年6月30日以前已持有房屋,且房屋稅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者,納稅義務人無須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各稽徵機關已訂定輔導措施,並陸續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其經輔導並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亦無須申報;屆期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將自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法定稅率1.5%至4.8%)課徵房屋稅,嗣後倘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仍應依法向稽徵機關申報,始可適用。

      財政部補充說明, 113年6月30日以前非屬自住房屋或113年7月1日以後才取得之房屋,如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應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始得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財政部林科長易芬:(02)2322-8259)

 

6.店家買一送一活動,統一發票這樣開

        迎接農曆新年,各大超商、手搖飲及餐廳等營業人提供各式各樣的優惠折扣(如買一送一或附贈現金抵用券等),消費者使用這些優惠折扣時,營業人應留意開立統一發票的相關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促銷期間買一送一,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而促銷期間隨貨附贈的現金抵用券,如當次消費時尚未折抵價款,仍應以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消費時,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則應按前揭銷貨折讓處理方式,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甲商店拿鐵咖啡原價1杯100元,因農曆新年,好友分享日,推出拿鐵咖啡買一送一活動,統一發票應這樣開立:品名:拿鐵咖啡,數量:2杯,單價:100元,金額:200元,備註欄註明:折扣100元,銷售額合計:100元。

 (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徐股長:06-2298089)

  

7.營業人外銷貨物銷貨退回應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係以國際貿易為主之經濟體,許多營業人係以外銷為主要業務,而外銷貨物嗣後如有發生復運進口情事,除應依規定向海關填報復運進口報單外,屬於銷貨退回者並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時,應以「G7國貨復進口」報單報運進口,如屬銷貨退回者,「納稅辦法」欄位應填載「55」,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發生銷貨退回當期(月)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俾正確計算零稅率銷售額以核算退稅限額,避免虛增銷貨收入;但復運進口原因如係貨品退回整理再出口者,「納稅辦法」欄位則填載「99」,其退回及再出口,均免予申報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關務署前於113年12月10日公告新增納稅辦法代碼5S(輸美貨物因符合法定事由原貨復運進口),營業人外銷美國貨物如有發生復運進口情形者,應於進口報單之「納稅辦法」欄位填報「5S」,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位填報復運進口原因,營業人應按復運進口原因是否屬銷貨退回,依前揭說明辦理。 (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王股長:(03)3396789轉1250)

 

8.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常見誤報房地持有期間之費用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計算交易所得額時,係以房屋、土地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計算,而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所發生之支出或非屬交易房屋、土地之費用,不得列為房地交易費用,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房屋、土地於使用期間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費用,尚不得自交易損益中減除。

舉例:王小姐110年1月購入房地並於113年9月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上、未逾5年,按稅率35%課徵房地合一稅。申報成交價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取得成本800萬元、必要費用70萬元及可減除移轉費用30萬元,交易所得額為300萬元(=1,200萬元-800萬元-70萬元-30萬元);惟該局查核時發現,王小姐誤將   

  110至113年間繳納之房屋稅6萬元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4萬元列報為該房屋、土地之必要費用減除,經該局剔除重新核算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為310萬元,補徵稅額3.5萬元(10萬元X35%)。       

      該局提醒,個人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所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費用,尚不得自交易損益中減除。

  (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 林淑芬課長 :(07)740-4001 分機5810)       

 

9.非營利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並取得代價,如未符合免稅規定,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雖以公益為創設目的,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應報繳營業稅;其承辦政府委託代辦業務或承攬標案、採購案,提供貨物或勞務並取得代價,如未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徵營業稅規定,仍須履行納稅義務。

      中區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倘僅辦理扣繳單位稅籍登記,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每次之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繳納營業稅;倘已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報繳營業稅;如經核定為查定課徵營業稅者,則由稽徵機關發單通知繳納營業稅。

      該局近期查獲某團體於108年至110年間承攬政府機關勞務採購案,承攬總金額計新臺幣1,593萬餘元,未報繳營業稅涉嫌逃漏稅。經查核確認,該團體所提供之勞務,未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相關免徵營業稅規定,遂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為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應自行檢視,倘因一時疏忽而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林淑娟:(04)23051111轉7517)

 

10.11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限於114年2月5日截止,請多利用網路完成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2月5日止(原法定申報截止日114年1月31日,因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請扣繳義務人留意申報期限,利用網路儘早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前開各類憑單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申報,其中網路申報最便捷又省時,請大家多加利用。扣繳義務人及信託受託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IMX)」軟體安裝在Windows 7或更高版本的電腦上,透過「工商憑證IC卡」、「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XCA)」或扣繳單位自行於報稅網站申請之報稅密碼為身分驗證,並依申報軟體之說明及操作步驟完成憑單申報,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操作簡單又快速。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上傳資料若有誤,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網路辦理更正申報時,應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更正申報必須重新上傳「應申報之全部資料」,不可只傳送更正部分資料,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請核對件數、總額及稅額等數據無誤,始完成更正申報程序。

   (中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薛靜涓:(04)23051111轉2220)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0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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