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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4.01.06稅務訊息

【114.01.06稅務訊息】             

1.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相關租稅優惠措施要件,報你知!

      近年房市買賣熱絡,民眾常有換屋需求,換屋族關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有哪些租稅優惠,可以減輕售屋或換屋者的稅負,為自己增加換屋基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住房地免稅額及重購自住房地扣抵(退)稅額要件如下:      

 

個人自住房地免稅額

個人重購自住房地扣抵(退)稅額             

法令規定

1.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
2.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8目

1.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2.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

適用要件或限制

1.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未曾適用此優惠。

1.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2.出售及重購之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出售及重購房屋的完成移轉登記日在2年內。
4.出售及重購之房地以本人或配偶名義登記。
5.重購之自住房地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優惠內容

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稅率為10%。

1.就已(應)繳納稅款,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或退還稅額。
2.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皆可適用。

 

舉例:甲君於105年1月以1,000萬元購入A自住房地,於112年3月以1,500萬元出售,課稅所得500萬元,假設均符合前述要件,其擇一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或重購扣抵(退)稅額計算如下:

 

自住房地免稅額

重購自住房地扣抵(退)稅額

計算式

(課稅所得50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自住房地稅率10%,應納稅額10萬元。

課稅所得500萬元×稅率20%,應納稅額100萬元。

案況一:
重購B自住房地1,800萬元。
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1,800萬元/1,500萬元)>1,全額扣抵100萬元。

案況二:
重購C自住房地900萬元。
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900萬元/1,500萬元)=0.6,扣抵稅額60萬元(100萬元*0.6)。

         該局特別提醒,若同時符合自住房地免稅額及重購自住房地扣抵(退)稅額條件,得申請適用2項租稅優惠,以保障自身權益。 (鼓山稽徵所張新旺 股長 :(07)5215258 分機6650)


2.被繼承人於除息(權)交易日後死亡,獲配之股利應併入遺產申報

      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除息(權)交易日如在死亡日之前者,繼承人要注意將公司應配發之股利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除息(權)交易日在繼承日之前者,代表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繳稅;除息(權)交易日在繼承日之後者,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3年7月20日死亡,甲君持有A公司股票,而A公司除息(權)交易日為113年7月16日,因甲君死亡時已取得A公司配息及配股之權利,繼承人應該將繼承日後獲配之股利,併入甲君遺產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將被繼承人生前之應收股利(息)併入遺產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遺產情事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以免被查獲短漏報遺產而遭處罰。 (南區國稅局法務組蔣股長  06-2298128)

 

3.總統今(18)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條文

  總統今(18)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條條文。

  財政部說明,本條例第12條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延長購買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措施5年至118年12月31日。

  二、不再延長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以下合稱非電動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措施之實施期間,至電動公共汽車則依現行本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表示,上開本條例第12條修正案有助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照顧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及達成2050淨零排放政策目標,該部將加強宣導,確保納稅義務人退稅權益。(財政部游科長忠信:02-23228139)

 

4.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為21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1萬元,每一申報戶的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的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03)3396789 轉1430)

 

5.營利事業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實際營業項目填報正確行業代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填報行業代號,以適用正確業別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所得額標準或同業利潤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財政貿易統計)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查詢系統,查詢實際營業項目之行業代號、名稱及定義,確認應適用之行業代號,以免辦理結算申報時填載錯誤。

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填載適用行業代號為4642-11電子器材、電子設備批發業,申報毛利率17.5%達該業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7%;惟經該局查得甲公司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為銷售電線及電纜商品,適用行業代號應為4649-20電力設備器材批發,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為19%,該公司因無法提示營業成本分析資料致成本無法勾稽查核,該局遂按其應適用之正確行業代號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9%,核定111年度課稅所得額並補徵稅額新臺幣100餘萬元。 (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劉股長:(03)3396789 轉1330)


6.國稅局運用智慧型選案系統查緝逃漏稅 提醒網路賣家應誠實報繳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各類社群媒體蓬勃發展,網路賣家為追求營收獲利,常見利用社群平台直播帶貨銷售,並善用資訊服務業者所提供的一條龍服務,將相關金流、物流及資訊流整合,提供民眾更便捷且實惠的購物體驗。惟部分網路賣家交易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致生逃漏稅捐情事,稽徵機關將持續蒐集各項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課稅資料,並運用智慧型選案系統勾稽查核申報異常之營業人,以防杜逃漏稅捐、維護租稅公平。

舉例:經運用智慧型選案系統分析,甲公司111年及112年申報銷售額與其取得關鍵供應鏈廠商之費用顯不相當,且經查該公司同期間透過數個社群平台直播帶貨,疑涉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案經列選調查,查獲該公司直播帶貨銷售部分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4千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2百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2百萬餘元。 (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王股長:(03)3396789 轉1250)


7.營業人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注意正確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含國內及國外),為簡化報繳手續,得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後,將全年度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彙總併計於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股利收入包括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但不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該局說明,計算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方法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兩種扣抵方法之差異點及依直接扣抵法計算須注意事項如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務必要留意將113年全年度自國內及國外所取得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即113年度11-12月期)的營業稅免稅銷售額,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因疏忽未予調整而遭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蔡股長:(03)3396789 轉1280)

 

8.財政部114年實施10項利民便民措施,減輕民眾負擔,提供更便利稅務服務

      114年1月1日起,財政部實施10項利民便民措施,減輕民眾負擔,並提供更便利稅務服務,打造友善賦稅環境。

  一、調高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等,民眾在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

  (一)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由新臺幣(下同)20.2萬元調高至21萬元。

  (二)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1、免稅額:由9.2萬元調高至9.7萬元;滿70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由13.8萬元調高至14.55萬元。
2、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由12.4萬元調高至13.1萬元,有配偶者,由24.8萬元調高至26.2萬元。
3、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0.7萬元調高至21.8萬元。
4、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亦按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
5、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由670萬元調高至75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由3,330萬元調高至3,740萬元。

  (三)修正幼兒學前及房租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
1、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擴大至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
2、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每一申報戶扣除上限調高至18萬元,原則限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並訂定排富規定。

    二、調高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由8萬元調整為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由4萬元調整為5萬元。

  三、續延長實施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1.5‰至116年12月31日(113年12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案)。

  四、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延長免徵貨物稅期間5年至118年12月31日。

    五、調高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課稅級距金額如下:    

    (一)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超過1億1,242萬元,分別適用10%、15%、20%稅率。
(二)贈與淨額2,811萬元以下、超過2,811萬元至5,621萬元、超過5,621萬元,分別適用10%、15%、20%稅率。

  六、在便民措施部分:

  (一)優化綜合所得稅網路(含手機)申報服務:規劃全新申報流程,登入報稅系統立即顯示繳(退)稅金額,確認內容正確無誤後,可直接進行繳(退)稅及申報上傳。

  (二)新增個人網購詐騙退稅線上申辦服務:於關港貿單一窗口建置「個人跨境網購詐騙更正進口報單退稅」線上申辦服務。

  (三)開放納稅義務人以憑證查詢或列印快遞貨物稅費繳納證明:於關港貿單一窗口建置TP103「海關進口快遞貨物稅費繳納證明」,納稅義務人得比照報關業者或快遞業者,以憑證註冊登入查詢與列印。 (財政部蔡宜純科長:02-2322-8038)

 

9.小心!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仍須誠實申報,避免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須正確申報所有收入,不得漏報或隱匿。否則一旦被查獲漏報收入,一樣會被補稅裁罰。

      該局說明,擴大書面審核的實施,旨在簡化申報程序,減輕營利事業在申報稅務時的負擔,並加速申報流程。然而,營利事業在享受這項便利的同時,應特別留意相關的申報規定,避免因短漏報收入而面臨補稅與處罰的風險。

      該局進一步說明,根據實施要點第10點規定,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非營業收入金額在10萬元以下,係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短漏報超過10萬元,得就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再併入原按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申報之所得額核計應納稅額。

  舉例:甲公司被查獲漏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25萬元及海外利息所得42萬元,該公司雖主張另有70萬元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惟依據規定就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時,該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抵減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但無法抵減漏報的利息所得,故甲公司經核定結果仍需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的營利事業,仍應如實申報所有營業及非營業收入,以免被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劉淑鈴:(04)22588181轉119)

 

10.總統今(2)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及第12條條文

       總統今(2)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條例」第2條之2及第12條條文,延長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下稱當沖交易)證交稅稅率1.5‰(下稱當沖降稅措施)3年至116年12月31日,並刪除證交稅繳款書之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規定,回歸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說明,前開條文於今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係自114年1月4日生效,鑑於本次修正延長當沖降稅措施適用期間係銜接113年12月31日,並未中斷,爰今日起之當沖交易案件,代徵人於114年1月6日(T+2日,原為1月4日,遇假日延至次一工作日)起即可依1.5‰稅率代徵證交稅,無須先按3‰稅率課徵再退還差額,尚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及增加代徵人退稅成本。 (財政部梁科長瑋峻:02-23228146)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0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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