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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20稅務訊息】
1.電影票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但仍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電影院之電影票收入,屬娛樂稅法第2條所稱之娛樂場所所收票價,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27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電影票收入雖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應填載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書之免用統一發票應稅銷售額欄位;如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則填載於免稅銷售額欄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運用跨稅目數據分析並交叉比對相關課稅資料,查獲某電影院109年至111年間涉嫌短漏報免開統一發票之電影票收入銷售額3,0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50萬餘元外並依法裁罰。(中區國稅局銷售稅組吳建忠:(04)23051111轉7532)
2.個人拍賣收藏藝術品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問:國人收藏藝術品的風氣日益興盛,這些藝術品日後拍賣產生所得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收藏之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一)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屬財產交易所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境內居住者)透過經文化部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在臺舉辦展覽及拍賣活動而交易藝術品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可自行選擇採分離課稅或併入綜合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一經選定不可再變更,需審慎評估後再選擇,茲說明如下:
(一)分離課稅:該文化藝術事業已於展覽或拍賣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向文化部申請適用分離課稅並經核准者,於取得出賣人之同意書後,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
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款之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倘個人適用綜合所得稅稅率大於20%者,選擇分離課稅較有利。
(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1、該文化藝術事業未在展覽或拍賣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含逾期申請),填具申請書,向文化部申請適用分離課稅並經核准者。2、該文化藝術事業已申請適用分離課稅並經核准,惟出賣人未出具同意書(未選擇分離課稅)者。出賣人應將前揭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高雄國稅局新興稽徵所 李淥娟 股長:(07)2367261 分機6450)
3.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小規模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不論買受人是否使用統一發票,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者,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如開立二聯式發票,因未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涉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的情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最少1,500元,最高可罰15,000元。
該局近期發現有品牌業者,銷售貨物及勞務給加盟的小規模營業人,收取權利金及銷貨收入,只開立二聯式發票作為雙方交易憑證,雖主張已申報銷售額,無逃漏稅意圖,但因發票上未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仍應按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小規模營業人雖非屬加值體系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但依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其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仍可就其申報進項稅額的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林股長:06-2298085)
4.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應注意申報期間規定,以免逾期申報
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確認決議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期及主管機關核准日期,以利計算決清算期間與申報期間,並在規定申報期間內辦理決清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之決算期間所得額;並應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申報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為利營利事業瞭解,該局臚列決清算期間與申報期間說明如下表:
— |
決清算期間 |
申報期間 |
決算 |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年度開始日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 |
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 |
清算 |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之次日至清算完結之日 |
清算完結之日起算30日內 |
舉例:甲公司112年6月29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112年7月14日收到主管機關發文日期為112年7月12日之核准解散文書,並於112年10月30日辦理清算完結,其決清算期間與申報期間圖釋如下:
5.盲盒公仔買氣夯 網路銷售應誠實報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宅經濟發燒,人氣公仔引發蒐集熱潮,各種療癒周邊商品買氣持續上升且價格水漲船高,業者看好公仔熱銷商機,從境外購入各款專屬限量的公仔娃娃,並透過實體店面或網路平臺進行銷售;該局提醒,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並利用網路銷售自行進口貨物的網路賣家,經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開立全額應稅發票予買受人,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近期查獲轄內營業人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自111年起透過電商平臺銷售日本動漫周邊商品及公仔,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7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35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17萬餘元。 (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王股長:(03)3396789轉1250)
6.納稅義務人於未繳納應補徵稅款前計畫性脫產,恐使財產遭假扣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徵起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於未繳納應補徵稅款前有脫產跡象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法院聲請就其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
舉例:轄內甲君於112年6月出售A房地並於同年7月取得B房地,辦理A房地的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列報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新臺幣(下同)100萬餘元。經該局於113年4月查獲甲君於重購2年內將B房地提供乙公司營業使用,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遂依法核定補徵甲君100萬餘元,嗣於同年8月查得甲君於追繳稅款期間將B房地賣出,有隱匿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經分署成功扣押甲君存款,因帳戶被凍結,甲君立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稅款。
(北區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王股長:(03)3396789轉1180)
7.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政治獻金,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且其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惟按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舉例:甲公司112年度對某政黨捐贈政治獻金20萬元,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費用,惟查其111年度資產負債表有累積虧損100萬元且尚未依規定彌補,屬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情形,故該局剔除甲公司捐贈費用20萬元。
(高雄國稅局法務組 世安利 股長:(07)7256600分機7510)
8.個人債權人因法院拍賣債務人不動產獲分配的違約金,屬分配年度的其他所得,應併入當年度各類別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申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方式向他人借款,屆清償期限未履行清償,經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債權人所獲分配違約金部分,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併計實際受分配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舉例:甲君105年間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予乙君,由乙君以名下的不動產向地政機關申請設定抵押權作擔保,完成設定登記,雙方約定債務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乙方應按日支付每萬元10元違約金予甲方,未另外約定遲延利息。嗣乙君屆清償期限未依約償還借款,甲君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乙君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並陳報債權額7,300萬(含本金及違約金),該局向執行法院查調乙君不動產的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查得甲君111年度獲分配金額5,200萬元,經參酌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390號民事判決「至於違約金之性質則與利息不同,民法(註:民法第323條前段)既無違約金儘先抵充之規定,其抵充之順序,應在原本之後。」的要旨,於扣除本金2,500萬元,就甲君獲配的違約金2,700萬元,認屬甲君111年度其他所得,惟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債權人因法院執行債務人財產所獲分配的金額,係執行法院按雙方當事人約定給付項目及法院判決(裁定),依民法第323條規定的抵充順序分配清償債務的種類,稽徵實務上常見債權人獲分配清償債務的種類包括「債權原本」、「利息」及「違約金」3類,其抵充順序,依前揭民法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應先抵充利息,次充原本,再充違約金;其未約定利息或法院未裁定給付利息者,則先充原本,剩餘部分全歸屬違約金。債權人受償的種類,除「債權原本」不課徵所得稅以外,所受分配的「利息」及「違約金」分別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的利息所得及第10類的其他所得,均應併計分配取得年度的各類所得,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楊股長:(03)3396789轉1420)
9.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短漏報所得額計算方式說明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發現短漏報收入,依「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規定,其漏報所得額之計算,視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是否已申報,及短漏報非營業收入金額多寡而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有營利事業誤以為經查獲短漏報收入,僅需依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漏報所得額,惟擴大書審要點第10點明定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但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另短漏報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超過10萬元,得就其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併入原申報所得額。
舉例:A公司112年經營服飾類商品網路購物,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5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0元,並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依純益率6%計算所得額30萬元,應納稅額6萬元,惟經國稅局查得A公司漏報營業收入500萬元且成本未列報,另有漏報利息收入5萬元,漏報營業收入部分應按經營網路購物(服飾類商品)業別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3%核定漏報所得額115萬元,加計原申報所得額30萬元後,合計145萬元,已超過全部營業收入1,000萬元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2%核定所得額120萬元,故前揭營業收入核定所得額以120萬元為限,再加上漏報利息收入5萬元,應核定所得額為125萬元,應納稅額25萬元,扣除已申報稅額6萬元,依法補徵19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規定處罰。
(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 張淑惠 課長:(07)3228838 分機6710)
10.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短(未)繳案件請於11月30日前繳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辦理或未(短)繳納今(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經核定暫繳稅額開徵案件之繳納期間為今年11月16日至30日(曆年制案件),請營業人於繳納期間內運用多元繳稅管道(如附表)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繳納期間,如逾繳納期間,除無法享受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便捷繳稅方式,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本稅加徵1%滯納金(至多加徵10%),逾30日未繳納亦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本稅部分並於滯納期滿(30日)次日起,依每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請依限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
(中區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江美完:04-23051111轉5913)
11.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的身心障礙兄弟姊妹,不適用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審查遺產稅案件時,發現民眾誤用身心障礙扣除額,乃舉例說明該扣除項目的適用範圍,以協助民眾正確申報。
舉例:甲先生於113年辭世,遺留財產新臺幣(下同)2,500 萬元。甲先生有配偶乙和1名成年子女,另外還有1位已成年受其扶養並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的妹妹丙。故乙在申報甲先生的遺產稅時,自遺產總額中減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受其扶養之妹妹丙的扣除額56萬元,以及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並認為丙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的重度障礙條件,應加扣693萬元的身心障礙扣除額,故申報遺產淨額0元。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被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93萬元。惟本案受其扶養之妹妹因非屬前述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因此,無該項扣除額之適用,經核定遺產淨額為364萬元(遺產總額2,5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56萬元-兄弟姊妹扣除額56萬元-喪葬費138萬元)及應納稅額36萬4千元(課稅遺產淨額364萬元x稅率10%)。
(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 朱素明 課長:(07)7404001分機5880)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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