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公會通知:113.08.07稅務訊息 | 回上一頁 |
【1130807稅務訊息】
1. 代收代付免開統一發票,須符合二項條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若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沒有額外收取差額,因非實際買賣雙方,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關係企業之間常見互相協助處理金流,若中間人主張所收款項僅係代收代付,必須符合「代收及轉付之間無差額」及「轉付款項取得的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舉例來說,甲公司受關係企業A公司委託,向乙公司購買1億元商品,甲公司將A公司交付的1億元價金轉付給乙公司,並取得以A公司為抬頭的統一發票,且甲公司未向A公司收取任何費用時,才符合代收代付的交易型態要件,此時甲公司就此交易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只須將代為付款時所取得的統一發票交付給A公司即可。(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鄭股長(03)3396789轉1620)
2.貨物送國外修理後遵期復運進口 得以修理所需費用計徵關稅
基隆關表示,關稅法第37條規定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應於出口放行翌日起1年內復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6個月,其進口稅款方得依修理所需費用核估完稅價格計徵關稅,如逾期復運進口,則按一般進口貨物價值核估完稅價格課稅。前揭「復運進口」日期,係指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即抵達本國通商口岸日期。
為利確認出口貨物與復運進口貨物之同一性,前開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出口及復運進口時,均應於出口或進口報單詳列品名、數量及規格等,並聲明係運往國外修理者。同時將修理之損毀缺失情形於出口報單載明,且統計方式須申報7M(國貨出口修理)或9M(退回國外修理之外貨)。
近來有業者按修理費課稅方式報運復進口貨物,經海關查驗結果,非屬原運送國外修理的貨物,而係國外廠商因無法修理乃另以新品貨物替代,爰無關稅法第37條適用,應按一般進口貨物價值核估完稅價格課徵進口稅款,倘另涉及虛報情事而有漏稅額,尚須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財政部關務署五堵分關陳承暄 (02)8648-6220 分機2711)
3.營利事業不動產經法院拍賣,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作為所得歸屬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有不動產遭法院拍賣,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 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及依財政部94年4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6320
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遭法院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年度之認定,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之所屬年度為準。因此,營利事業應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其交易日,並視該房屋土地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分別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相關課稅規定。
轄內A公司於110年11月間經法院拍賣108年間取得的房屋土地,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拍定人於110年11月領得權利移轉證書,A公司於111年2月取得拍賣價金分配與債權人後的剩餘款項,A公司誤認以111年取得該房屋土地分配款為所得歸屬年度,經該局核定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鄭股長(03)3396789轉1620)
4.共有人交易因變價分割取得之房屋、土地,如何判斷適用稅制辦理申報
個人共有的房屋、土地,經法院裁判變價分割,並由執行法院拍賣,共有人於拍賣程序中,參與應買或聲明優先承買而取得房屋、土地全部持分,因超出原權利範圍的部分屬新取得房地,嗣後出售應以原權利範圍及超出部分的取得日,分別判斷適用課徵房地合一稅制(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下稱新制)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下稱舊制)。
舉例:甲君於104年1月買賣取得A房地持分1/4的權利範圍,後因共有人向法院訴請分割共有物,經法院裁定變價分割,甲君參與應買,取得A房地持分1/1(含原權利範圍持分1/4及超出原權利範圍部分持分3/4),並於112年1月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嗣後於113年5月出售A房地持分1/1,甲君應辦理申報如下:
A房地 |
取得日 |
適用稅制 |
申報時點及方式 |
原權利範圍(持分1/4) |
104年1月 |
舊制 |
於114年5月,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
超出原權利範圍(持分3/4) |
112年1月 |
新制 |
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撰稿人: 李雯琪 (07)7256600 分機7219)
5.營利事業於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之虧損,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報,並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此外,計算投資損失時,除需注意以往年度是否曾列報過同一家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損失以免重複列報外,尚需留意投資時點係於被投資事業虧損發生之前或之後,若屬於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之虧損,則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即被投資事業營運發生虧損時,經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情形,才可列報投資損失,且需備妥股東會決議減資、合併、破產或清算相關證明文件。計算投資損失時,若有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之虧損,則需按投資後虧損比例計算,並應注意投資成本歷年變動情形,以前年度曾認列投資損失者,應於原出資額中先予扣除。
舉例:甲公司於105年出資7,500萬元投資乙公司(股本1億元,累積虧損2,500萬元),而乙公司110年累積虧損為6,000萬元,乙公司於111年減資彌補虧損2,000萬元,因累積虧損6,000萬元中的2,500萬元屬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前已發生的虧損,故甲公司於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投資成本列報投資損失為875萬元【原出資額7,500萬元×減資比例(2,000萬元/1億元)×投資後虧損比例(3,500萬元/6,000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張股長(03)3396789轉1320)
6.營利事業出售股權或出資額如符合要件,應注意報繳房地合一稅
近來有公司主張出售未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為何要報繳房地合一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主要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由出售受其控制的股權或出資額,實質上是為了移轉受其控制營利事業的境內房屋、土地,以減少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自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股權或出資額且同時符合2項要件,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按股權或出資額持有期間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
要件一「持有股權或出資額超過半數」:
直接+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或資本額 |
>50% |
被投資營利事業已發行股權總數或資本總額 |
持有情形 |
計算方式 |
判定日 |
|
直接持有 |
依持有比率計算 |
交易日起算前1年內任1日,但交易日起算前1年為110年7月1日以前,即以110年7月1日為期間末日。 |
|
間接持有 |
透過持股超過50%或直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關係企業持有 |
依關係企業持有被投資營利事業之比率合併計算 |
|
透過持股未超過50%之關係企業間接持有 |
依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權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
要件二「被投資營利事業價值50%以上由境内房屋、土地構成」:
被投资营利事業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價值 |
>50% |
被投資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资額價值 |
房屋、土地價值應參酌之時價資料 |
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 |
計算方式 |
1.金融機構貸款評定之價格 2.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3.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 加成估算之售價。 4.法院拍賣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 出售公有房屋、土地之價格。 5.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6.其他具參考性之時價資料。 7.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 平均數認定。 |
有 |
交易日前1年或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之淨值計算 |
無 |
交易日之資產淨值 |
舉例:未上市櫃A公司已發行股權總數為100萬股,甲公司在109年10月取得A公司股權90萬股,嗣於110年12月及111年2月分別出售45萬股及10萬股,並於辦理110及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停徵證券交易所得500萬元及10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出售股權交易日A公司境內房地價值佔股權價值均超過50%,應補徵房地合一稅,原申報於所得基本稅額之證券交易所得予以核減。其查核情形如下表:
出售日期 |
110年12月 |
111年8月 |
|
持股 比率 |
交易日 |
90% |
45% |
交易日前1年任1日最高數 (以110年7月1日為末日) |
90%(110.7-110.12) |
90%(110.8-111.8) |
|
出售股數 |
45萬 |
10萬 |
|
持有期間 |
109.10-110.12 (1年3個月) |
109.10-111.8 (1年11個月) |
|
適用稅率 |
45% |
45% |
|
補徵稅額 |
225萬元 |
45萬元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所稅組撰稿人:林奕成(07)7256600 分機7115)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080714
相關附件內容請至公會網站公會首頁 > 檔案下載 > 稅務訊息快遞下載區 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