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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20稅務訊息】
1.112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欲申請分開或選擇性提供者,申請期間自113年2月15日開始,至113年3月15日止
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今(113)年5月開始申報,並開放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若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需求者,可自113年2月15日起至113年3月15日止,透過網路或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臨櫃申請。申請項目包括:(1)本人與配偶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2)已成年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姐妹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3)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4)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網路申請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或「申請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12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所載戶號」等四種通行碼擇一線上申請。
申請後,當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或不提供,不用每年申請。另於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已勾選「夫妻分居」欄項者,則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的112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也會分開提供,不用再申請。
(徵收及資訊組張菊娟股長 撰稿人:陳佳伶 電話:(07)7256600分機7838)
2.公司隱匿營業收入,國稅局查核金流無所遁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某營業人銷售貨物時,利用已辦理解散公司金融帳戶收付貨款,藉以隱匿公司營業收入,短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案經查獲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中區國稅局查核時發現,已辦理解散之A公司銀行帳戶資金異動頻繁,經查調銀行往來資料,發現A公司銀行支票帳戶102年至107年收、付款項合計分別高達1億餘元及8千萬餘元,公司解散後可能偶有出售餘存貨物、設備或資產等情形,而A公司銀行帳戶長期間仍有大額資金頻繁進出,且負責人甲君另設有相同營業項目之B公司,顯有違常情。經該局訪談查證,查得A公司帳戶存入款項確為B公司之營業收入,甲君最終承認係借用A公司帳戶隱匿B公司營業收入及支付廠商貨款。B公司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且係利用其他公司帳戶隱匿收入,認屬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規定核課期間及裁罰期間均為7年,補稅及罰鍰計606萬餘元,另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最高罰鍰100萬元,實在得不償失。
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誠實報繳營業稅,進貨時亦應依規定取得憑證,倘經查獲違反上開規定者,將分別依法補稅處罰。營業人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或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等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就短漏報銷售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或就未能取得憑證,提出檢舉或已誠實入帳並符合規定者,皆可依法免罰。(銷售稅組 李舜惟:(04)23051111轉7536)
3.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設帳並保存憑證核實申報好處多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收入及費用,除可核實認定所得額外,還可享有盈虧互抵、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等好處。
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業者(如律師、會計師、醫療機構等),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另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辦理,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 年。其他所得業者(如補習班、托兒所、養護機構等),準用上開規定。
舉例:甲、乙夫妻二人各自經營一家補習班,均有設置帳簿詳細記載,並取具及保存憑證,其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已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甲之補習班有虧損80萬元,乙之補習班有所得額100萬元,則甲、乙二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者所得,只須按盈虧互抵後的實際所得20萬元(=100萬元-80萬元)課稅,可避免實際虧損仍需繳稅的情形。
呼籲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請依規定設置帳簿,確實記載收支及保存憑證,以確保自身權益。(雲林分局綜所稅課 尤小姐:05-5345573轉218)
4.境外電商之供應商請開立雲端發票予境外電商營業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以下簡稱境外電商)之供應商可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加值服務中心開立雲端發票予境外電商。
境外電商自106年5月1日起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因此境外電商之供應商與境外電商交易,應開立並交付載明買受人為境外電商及其統一編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
因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為降低國內供應商開立統一發票之交付成本,供應商可利用上開方式開立雲端發票予境外電商,省時又便利。
該所呼籲請供應商多配合開立雲端發票予交易之境外電商。
(銷售稅股郭柏君股長:(06)7230284-300)
5.酒品分裝係屬產製行為,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市場酒類品項繁多,依菸酒稅法相關規定,不論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酒都應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徵菸酒稅,進口菸酒由海關代徵之,菸酒產製廠商於產製前除需依菸酒管理法向財政部申請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外,並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以報繳菸酒稅。
『產製』行為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分裝係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若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其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時,即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
菸酒產製廠商請隨時自我檢視有無已『產製』卻未依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之情形,並儘速辦理登記及申報繳稅,以免受罰。(銷售稅組蔡股長:(03)3396789轉1280)
6.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應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所得稅。
問:父親於111年底過世,今(113)年收到父親受僱公司開立的112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經詢問公司,是公司發給父親111年的年終獎金,已扣繳5%稅款,該筆年終獎金要補報遺產稅嗎?
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才給付的年終獎金,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是被繼承人的遺產而非薪資所得,應由繼承人補報遺產稅。公司誤開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民眾可於補報遺產稅後,持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請公司註銷並退還溢扣稅款,公司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如已屆年度結束,應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手續。
舉例:被繼承人甲於111年11月25日過世,受僱公司於112年1月15日發給甲111年度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扣繳稅款5,000元,給付所得淨額95,000元,於113年1月31日開立扣繳憑單並申報在案,是繼承人乙應將100,000元併入甲的遺產補報遺產稅,並請受僱公司退還溢扣繳稅款5,000元,另由受僱公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5,000元稅款。 (楠梓稽徵所撰稿人:施秀媛:(07)3522491分機5071)
7.網路銷售年貨,請留意辦理稅籍登記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未經營實體店面,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等營業資訊,以方便消費者辨識,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
舉例:王小姐113年1月分別透過A平台及B平台銷售年節除舊佈新商品,2平台各收款50,000元,當月銷售額合計100,000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最遲應於次月底(即113年2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並於其網路銷售頁面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營業資訊。 (銷售稅組李組長 06-2221041)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0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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