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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2.11.07稅務訊息

 

 【112.11.07稅務訊息】     

       

1.營業人寒冬送暖捐贈物資,須注意營業稅相關法令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捐贈民生用品給政府機關或慈善團體,請務必留意依捐贈對象不同,適用相關營業稅法令規定也不同,以免一番美意卻因一時失察遭補稅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按貨物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又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時,已將支付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轉作捐贈使用時,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依上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貨物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且該筆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甲公司購入50個電熱毯,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並將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將其中30個電熱毯捐贈給市政府社會局,每個時價新臺幣(下同)3,150元,依前揭規定應按視為銷售處理,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含稅總金額94,500元(銷售額90,000元、稅額4,500元),因屬對政府捐獻,如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此進項稅額4,500元依法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倘將其餘20個電熱毯捐贈給民間社福團體,則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買受人為自己之統一發票含稅總金額63,000元(銷售額60,000元、稅額3,000元),此張統一發票所載之稅額3,000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扣抵聯應由甲公司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註記作廢。

  (黃瓊雯股長分機 7350  撰稿人:黃秉林:(07)7256600 分機 7358)


2.辦竣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案件才能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國民,已辦竣死亡登記,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其配偶、子女未辦理拋棄繼承並有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符合一定條件規定時,可以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國稅局受理被繼承人的配偶或子女申請後,被繼承人已死亡登記完竣,將彙整被繼承人不動產、汽車、金融遺產(含金融債務)、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身心障礙等資料,提供最適申報內容及試算應繳稅額。配偶或子女在收到國稅局提供的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經確認內容無誤後,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登錄回復確認;或於確認申報書中簽章後,以掛號郵寄或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即完成遺產稅申報。

      呼籲配偶或子女以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時,如尚未辦竣死亡登記,請務必要儘快到戶政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免填寫遺產稅申報書,國稅局幫民眾試算稅額,正確又便利。(綜所遺贈稅組郭股長(03)3396789轉1460


3.國稅局加強查核營業人購買儲值金抵付貨款,銷貨時漏開發票情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10月至12月間為各大百貨公司及大型電子商務平台的週年慶,業者為刺激消費會舉辦購物滿額回饋促銷活動。此外,銀行為鼓勵持卡人刷卡消費,也會推出刷卡滿額送的優惠;而營業人則會藉業者推出促銷活動時,採用刷卡方式大量購進儲值金,以賺取購物滿額及信用卡刷卡滿額的雙重回饋,嗣欲採購之商品有特價時以儲值金抵付消費金額,降低進貨成本,再於其他電商平台或實體店面銷售,以賺取差價。

      倘電商平台販售之儲值金性質為電子形式商品禮券,該平台業者於消費者購買後自動存到其於該平台的帳戶,嗣消費者於該平台購進商品時以儲值金扣抵。營業人購進儲值金倘係為購買貨物轉供銷售,嗣購買商品時利用儲值金扣抵貨款,應於銷售該商品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的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按同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舉例:轄內甲公司於B電商平台及實體店面銷售家庭日常用品,為取得大量的滿額回饋金,110年利用A電商平台週年慶時購進儲值金計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嗣後於A電商平台購買大量家庭日常用品並以儲值金及滿額回饋金抵付,惟甲公司嗣後銷售該商品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計2,000萬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10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50萬元罰鍰。(銷售稅組王股長 電話:(03)3396789轉1250)


4.符合條件之扣繳義務人申請核定境外電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留意四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交易興起,跨境電子勞務交易熱絡,境外電商取得我國來源收入得自行或授權代理人事先申請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使我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得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惟實務上部分境外電商於合約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或未授權國內營利事業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未告知國內營利事業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核定之結果,致扣繳義務人仍須按給付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造成資金積壓情形。

為使國內營利事業合理計算給付境外電商所得之扣繳稅款,減少事後申請退稅作業及減輕國內營利事業租稅負擔,財政部於110年12月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000061700號令併同修訂相關作業要點,新增扣繳義務人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該外國營利事業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該局特別整理相關重點如下:

一、申請主體:實際負擔扣繳稅款之扣繳義務人。

二、受理機關: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國稅局。

三、申請類型:申請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四、應備文件:扣繳義務人實際負擔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合約、外國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營業內容及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

提醒為使國內營利事業知悉境外電商申請核定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財政部公告境外電商經稽徵機關核准名單(查詢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核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請多加查詢運用。(營所稅組李股長電話:(03)3396789轉1350)


5.營利事業列報關係人利息支出,應注意限額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規定標

準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及相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

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大量關係人借款替代股權出資,弱化資本、影響稅制公平,依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規定標準3比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所稱「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係依「當年度每月平均各關係人之負債合計數÷當年度每月平均業主權益合計數」計算之。

舉例:甲公司112年度帳載關係人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當年度每月平均關係人負債之合計數為3億6,000萬元,每月平均業主權益之合計數為6,000萬元,其關係人負債3億6,000萬元占業主權益6,000萬元之比率為6比1,超過前述規定標準3比1部分之利息支出為450萬元[計算式=當年度關係人利息支出900萬元x(1-3/6)],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減利息支出450萬元,並依規定填載於申報書第B1頁及揭露相關資訊。

呼籲營利事業倘有對關係人之利息支出,應依前揭稅法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可列報之利息支出金額,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營所稅組許審核員:2311-3711分機1211)


編輯委員會編製1121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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