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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2.07.18稅務訊息

【112.07.18稅務訊息】               

1.被繼承人與所投資公司間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與其投資經營公司資金,屬股東對公  司之應收債權,若迄至死亡時尚未清償返還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  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國內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公司與股東個人間常有資金往來,在會計科目  屬「股東往來」,若股東借給公司資金周轉,公司應帳列於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  項下「股東往來」貸方餘額,性質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公司還款股東時則沖  轉股東往來,俟被繼承人亡故時,公司對被繼承人未還款項,應列入遺產申報債權。

  舉例:轄內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為A有限公司(僅1人股東)負責人,截至死亡日該公司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下,「股東往來」貸方科目有新臺幣600萬元,屬甲君對公司債權,惟繼承人逾期未申報,經函請公司提供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據以補徵遺產稅並處罰。

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遺有股票(權)者,應注意檢視被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若有餘額,應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並將被繼承人所遺債權金額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漏報遺產而受罰。

(聯絡人:柳秀英股長  撰稿人: 吳春慧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1)

 

2.營利事業交易屬房地合一稅2.0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房地,未提示帳證者,國稅局應依查得資料核實認定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房地),倘未於稽徵機關調查或復查時提示有關帳簿、文據供核,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5項規定,依查得資料核定,無查得資料者,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費用則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呼籲營利事業為正確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有依規定設帳並按帳證紀錄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之義務,其興建房屋過程及出售房地之交易,應有相關紀錄以確知自身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於國稅局進行調查或復查時,允應善盡協力義務,提示證明所得額之相關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如未提示有關房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國稅局應依規定按查得實際交易價格核定收入,並考量不動產興建必有投入相關原物料、人工、建造費用及取得土地之事實,優先以查得資料核實認定相關成本、費用;倘經調查後仍無法查得成本、費用資料,得依上述規定核定房地交易之成本、費用。    

(營所遺贈稅課謝小青 :(04)25291040轉111)

 

3.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稅負之錯誤態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達簡政便民效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以書面審核核定。

    近來發現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計有下列型態:
一、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跨轄區設立關係企業,以規避稽查。
三、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替關係企業開立銷售發票分散收入,將取得之憑證轉供關係
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四、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無交易事實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五、適用擴大書審案件之企業,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列報成本及費用,致銷售方短、
漏報銷貨收入。

六、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申報。
七、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八、營利事業取具憑證不足或帳證不全,仍申報為擴大書審案件規避查核。
九、未正確填寫行業代號,卻誤選用其他行業代號並以較低純益率申報,或規避不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業別,致逃漏稅捐。

呼籲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請自行檢視相關成本費用之進項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營所遺贈稅課洪翠絃(049)2223067轉105

 

4.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適用較低稅率

      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財政部參酌  現行地方政府實施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差別稅率之成效,規劃房屋稅差別稅率2.0  方案(下稱2.0方案),其中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且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可適用  1.5%至2.4%之較低稅率,稅負不增反減。

      2.0方案針對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要求地  方政府 「必須」在2%至4.8% 範圍內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且採「全數累進」。

  不過房屋所有人如果將住家用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的1.5%至2.4%,與2.0方案一般非自住房屋適用稅率2.0%至4.8%相較,不僅最低稅率少0.5%,最高稅率更少2.4%,也比現行最高稅率3.6%少1.2%,希望透過稅率差距,鼓勵多屋族將空置或作低度使用的房屋釋出,提供出租使用,出租房屋稅負不但沒有增加反而降低。

      提醒2.0方案仍維持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優惠稅率1.2%,多屋族如將房屋提供作社會住宅或公益出租使用,稅負將更為減輕,房屋所有人可多加利用。該部希望透過出租適用較輕房屋稅稅率的設計,增加住家用房屋租賃市場的供給量,以平穩租金,且出租房屋稅負反而減輕,房東不會藉此調漲房租,可讓想租屋的人都

  租得到好屋,實現居住正義。

      目前全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約60萬戶,按內政部統計全國低度使用(用電)住宅之比率(約1成)推估,約有6萬戶潛在空置或做低度使用的房屋,可釋出至租屋市場。以房屋現值新臺幣100萬元的住家用房屋為例,在2.0方案下,如果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稅最高稅率為2.4%,較現制最高稅率3.6%或該方案最高稅率4.8%,至少可減輕1.2萬元至2.4萬元。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現行供營業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等使用者,授權地方政府於3%~5%稅率範圍自行訂定徵收率,目前已可就營利事業持有非住家用房屋,按較高稅率課徵房屋稅,併予說明。(財政部賦稅署林科長易芬:2322-8259)

 

5.綜合所得稅稅率20%以上者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自108年度起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惟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所得於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如適用稅率在20%以上(含20%,以111年度為例,即綜合所得淨額在1,260,001元以上),即不適用該項扣除額。

  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父親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經該局以甲君之稅額適用稅率為20%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千餘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結算申報書雖載明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才不能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惟其適用稅率未超過20%,應予准認云云,經該局以法規用語所稱「以上」、「以下」、「以內」都包含本數(20%)計算,甲君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其適用稅率為20%,已符合上揭排除適用情形,乃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提醒下列2種情形亦排除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一、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二、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合計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11年度為670萬元)。該局官網已設置「長期照顧服務專區」。

 (法務組行政救濟二股   蔡股長  :(03)3396789轉1661)

 

6.露營正夯,露營區業者營業前一定要先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疫情解封後,許多民眾開始計畫出國度假,亦有攜家帶眷至空曠的場域享受旅遊體驗,露營,就成了許多民眾出遊的首選。

      提醒轄內營業人不論是提供露營場地或出租露營車,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經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檢舉未辦稅籍登記即先行營業,涉及漏稅事實者,將依法補稅及處罰。

      為掌握稅源並有效落實執行營業稅稅籍管理,國稅局將隨時執行稅籍清查作業,清查重點如下:(一)已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於營業後,發生與登記事項不符、擅自停歇業及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二)未辦理稅籍登記即擅自先行營業,

  例如:夾娃娃機店、露營場、網路名店、個人工作室、寵物美容與寄宿、非法旅宿業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補習班、幼兒園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竹南稽徵所銷售稅股 邱泰傑  : (037)460597轉312)

 

7.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媒體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可享有獎勵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媒體以電子方式如期完整提示帳簿,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1、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可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2、符合一定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3、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與實務問題。
  4、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
案成效優異者,可列為推薦參加績優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選拔。

  不適用對象如下:
  1、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
  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
  3、決算申報案件。
  4、清算申報案件。
  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系統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https://tax.nat.gov.tw)下載運用。(營所遺贈稅股施盈蓁(04)8332100轉102)
  

8.依勞退條例提繳之退休金及孳息於勞工死亡時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問:往生者其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及孳息,是否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往生者其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及孳息,於死亡時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17)

 

9.被繼承人死亡後領取之股利該如何申報遺產稅?

  又到了上市櫃公司除權息旺季,若被繼承人遺有有價證券,在被繼承人過世後,繼承人才領到股利,要併入遺產課稅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櫃)公司股票,如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其應配發而尚未獲配的股票或股息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計遺產申報,繼承人取得該筆股利之後,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若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則所配發的股票或股息,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1年7月20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而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11年7月16日,則甲君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股利之權利,在甲君死亡後所獲配之股利,仍應併入遺產課稅;如果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11年8月10日,則A上市公司發放股利之有權受領人為繼承人,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

      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課徵,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已參與除權息),在死亡日尚未獲配的股利,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應計入遺產課稅,因繼承人常疏忽遺漏,該局特別提醒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留意被繼承人所遺股票之股利配發情形,以免漏報。(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  06-2223111分機8066)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7-17 更新日期:2023-07-17

 

10.被繼承人遺有土地承租權,無須課徵遺產稅

   問:往生者生前遺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承租權,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三七五租約土地承租權或公有耕地承租權,不須課徵遺產稅,俟地主終止租約、政府依法撥用或終止租約,給予承租人補償時,再課徵承租人綜合所得稅,故繼承人申報往生者之遺產稅時,不必申報該筆承租權。(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04-7274325轉分機117)

編輯委員會編製11207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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