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公會通知:111.11.16稅務訊息  回上一頁
    公會通知:111.11.16稅務訊息

【111.11.16稅務訊息】                                                                                                  

1.營業人係介紹國內買主由國外進口原料所取得之外匯收入,不得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取得外匯收入,如該勞務之性質為介紹國內買主由國外進口原料者,營業人取得之外匯收入,不得適用零稅率。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取得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方得適用零稅率。惟如該勞務之性質為介紹國內買主由國外進口原料,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即便取得前述外匯證明文件,仍不得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甲公司介紹乙公司向外國A公司進口原料,雖取得外國A公司支付之外匯佣金收入,惟因該勞務非屬與外銷有關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故甲公司取得A公司之外匯佣金收入不得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

   呼籲營業人取得國外公司給予之外匯收入,仍應檢視營業人提供之勞務是否符合營業稅法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如有誤申報為零稅率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審四科呂股長分機2530)

 

2.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須完成法定實際彌補虧損程序才可以列為減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申報未分配盈餘,在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時,除帳載有累積虧損外,按公司法第20條規定,須將虧損撥補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才可以列為該所得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所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是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的待彌補虧損數額,並不是只要帳載有以往年度虧損就可列報,還要有實際彌補之事實,才可以核認。

舉例:轄內甲公司申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損60萬元,後來被查獲該公司漏報108年度保險理賠收入200萬元,以致漏報稅後純益160萬元,核定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100萬元(申報虧損數60萬+漏報稅後純益160萬元)及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5萬元(100萬元×稅率5%)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主張其108年度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虧損尚有200萬餘元,想要以經核定的108年度未分配盈餘100萬元來彌補,不過經該局審核109年股東會議事錄決議事項並未有彌補虧損事實,所以不能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提醒營利事業以當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時,必須在當年度盈餘的次一年度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才可以認列。(審查一科李審核 06-2298023  )

 

3.進口貨物應正確申報產地,以避免受罰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邇來有業者報運貨物進口,因未注意貨物實際產地,未依規定正確申報生產國別,致涉及虛報產地,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而受罰。該署籲請進口人自國外進口貨物,應注意進口貨物實際產地,並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規定,於進口報關時詳實申報,避免違規受罰。

  舉例:國內業者向國外賣方訂貨,貨物經由第三地出口至我國,在未與國外賣方確認下誤以為貨物出口地為其製造地,逕以該第三地申報為進口貨物原產地,並因該第三地與我國簽訂優惠關稅(如臺星經濟夥伴協定及臺紐經濟合作協定),申請適用優惠關稅。是類案件曾有個案經海關查驗結果,貨物實際產地為中國大陸,爰除否准進口人適用優惠關稅外,並依海關緝私條例虛報產地規定論處。

      未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同意文件,擅自輸入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若虛報生產國別,即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除貨物沒入外,並處罰貨價3倍以下罰鍰,該署特別提醒進口人勿因一時疏忽,未注意貨物實際產地而誤觸法網,損及自身權益。

(林科長錦宏 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1)

 

4.營業人跨區舉辦臨時展售活動,如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出清存貨、拓展業務或配合節慶活動舉辦短期的臨時性特賣活動,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活動,營業人只要向原所屬國稅局申報營業稅即可,不必為了臨時活動,額外在當地申請稅籍。

針對已經在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稅籍登記營業人,偶爾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短期的展售活動,活動結束即不再於該處營業,屬臨時性展售活動,基於簡政便民的考量,營業人於活動開始前應先向其稅籍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發票交付消費者,並據實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

舉例:A公司設籍於高雄市新興區,以銷售自有品牌服飾為主要業務,為出清存貨於高雄市鼓山區承租特定空間,進行短期的臨時性特賣會,則A公司應先向該局新興稽徵所報備,並於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發票,該特賣會之銷售額併入A公司之銷售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新興稽徵所簡有仁主任 撰稿人:黃鈺婷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77 0

 

5.未於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之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數,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得減除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惟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實際發生者不得減除。

 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其當年度盈餘,應先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再就剩餘盈餘分派,並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於所得年度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始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倘營利事業於多年後遭查獲短漏報所得致稅後純益增加,其所補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因未於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不得列為所得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舉例:甲公司於109年間遭該局查獲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短漏報營業收入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案經核定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補徵稅額20萬元,嗣甲公司主張其已於109年度就案關增加之稅後盈餘80萬元補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8萬元,應得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惟查其補提之法定盈餘公積未於108年12月31日前經股東常會承認,是於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不得作為減除項目,故就短漏報稅後盈餘8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款4萬元。

   提醒營利事業倘有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額或自動補報短漏所得額等情事,致盈餘增加而補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者,應留意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是否係於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始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以免因不合規定,遭調整補稅。(審查一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6.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之豁免門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自112年度起我國營利事業持有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其外國企業不符合CFC制度之豁免門檻規定,則該我國營利事業為營利事業CFC制度之適用對象,應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至前揭豁免門檻則指「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而針對前述700萬元之豁免門檻,若CFC在1會計年度之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計算700萬元之豁免門檻時,應按營業月份占全年比例計算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舉例:國內甲公司之CFC於112年4月17日設立,該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無實質營運活動,經核算當年度盈餘為600萬元,因4月份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故以1個月計算,是當年度營業期間為9個月。其豁免門檻之計算為:700萬元×9/12=525萬元。因CFC之當年度盈餘600萬元已超過豁免門檻525萬元,故甲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認列該CFC之投資收益。

   營利事業CFC制度並非加稅措施,而係為防杜營利事業藉由將CFC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原應負擔我國納稅之義務,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課稅,為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有關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題可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 )點選「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制

度專區」查詢。(聯絡人:審查一科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7.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按該等交易損失之發生年度依序減除以前年度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當年度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應依損失發生年度順序,依序減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不得逕自選擇損失扣除年度及金額。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又依同條第2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於減除以前年度損失時,其減除順序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逐年依序減除。當年度倘無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可供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依序減除。

  舉例: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以下同)-950萬元,並於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列報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1,300萬元,並減除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300萬元後,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為1,000萬元(1,300萬元-300萬元),自行計算基本所得額為50萬元(課稅所得額-950萬元+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1,000萬元)、基本稅額為0元[(基本所得額50萬元-扣除額50萬元)x稅率12%]。惟查甲公司108年度經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為800萬元,應全數用以扣抵109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尚不得逕自選擇扣除金額,案經調整核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為500萬元(1,300萬元-800萬元),基本所得額為-450萬元(課稅所得額-950萬元+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500萬元),可供以後年度減除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0元(詳附表)。

      提醒營利事業於計算基本所得額加計項目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如有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損失可供減除,應留意相關扣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8.個人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與家長會於列報綜合所得稅是否有扣除金額限制

問:個人同時捐款予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與家長會之捐款金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否可全額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個人在申報綜合所得時,可以擇定列舉或標準扣除額申報,列舉扣除額項目中,捐贈是民眾經常詢問的問題,因捐贈的對象不同,有不同的扣除額上限規定。例如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金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但對於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則没有金額的限制。

個人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視為對政府捐贈,其捐贈總額全額均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没有上限。但對依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2第2項或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7條規定,所設置公私立學校家長會的捐款,則屬對機構團體之捐贈,可列舉扣除的捐贈金額,則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為1,000,000元,當年度對公立學校捐助獎學金及家長會各捐款250,000元,則捐助學校獎學金部分,可全額扣除250,000元;但對家長會捐贈則只能扣除200,000元(綜合所得總額1,000,000元×20%)。

(法務二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撰稿人: 曾順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8 )

 

9.將繼承免稅之農業用地贈與子女,應追繳遺產稅

  問:其將繼承免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期間再贈與子女,是否會被補徵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可免依該條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王先生如將繼承之免稅農地贈與自己之子女,因子女對該被繼承人並無繼承權,不適用前揭免稅規定,縱使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仍應追繳遺產稅。(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04-7274325轉分機117

 

10.以不正當方法套取、冒領統一發票獎金未依限繳回,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發現民眾以翻拍他人中獎的電子發票證明聯照片方式,冒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情形,經國稅局查獲通知後,卻不依限繳回中獎獎金,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追回其獎金,並於取得相關不法事證後,移送司法機關究辦。為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維護社會公益,財政部110年12月7日修正發布增訂第2項,定明自111年1月1日起,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追回其獎金。如逾期不繳回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將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舉例:A君以翻拍他人中獎的電子發票證明聯照片計22筆,利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兌領110年9-10月期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經該局查獲於111年3月1日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通知A君限期繳回冒領之獎金新臺幣5千元,惟A君逾期未繳回,該局於111年5月16日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嗣經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仍未依限繳納,爰行政執行分署於111年8月31日向B銀行核發執行命令,扣押A君於B銀行之存款,以清償應繳回之獎金。

      呼籲切勿以不正當方法套取、冒領或以不合常規方式領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倘經查明屬實者,將由所轄主管稽徵機關追回獎金,如屬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另移送司法機關究辦。(徵收科鄭股長電話:(03)3396789轉1571 )

 

11.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營業稅報繳疑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實際租稅負擔者為買受人,境外電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銷售電子勞務之對象為國內公司、商號及機關團體者,採逆向課稅機制,由國內營業人及機關團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國內買受人為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使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倘其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使用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計算辦法」計算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應繳納之營業稅,併同申報當期營業稅計算應繳納稅額。如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應依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第28條之1、第35條及第36條第3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國內營業人若向前揭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辦理。

  舉例:國內甲公司111年10月15日向境外電商乙公司購買電子勞務600,000元,甲公司為兼營應稅及免稅之營業人,111年9-10月不得扣抵比例為20%,甲公司應於次期15日(即111年11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於營業稅申報書(403)第74欄位填列購買國外勞務600,000元,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購買國外 勞務應納稅額為6,000元(600,000×5%×20%)。   

      呼籲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進勞務,請自行檢視有無違反上述規定,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審查四科薛股長 電話:(03)3396789分機1241  )

編輯委員會編製111111620


相關附件內容請至公會網站公會首頁 > 檔案下載 > 稅務訊息快遞下載區  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