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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13稅務訊息】
1.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2022年9月30日/台北國稅局新聞稿】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個人將不合常規的關係人交易利潤(例如:三角貿易轉單利潤)、境外轉投資收益或財富管理所得實現於其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並控制該公司股利決策,將前述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6年5月10日公布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增訂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我國居住者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以後每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且該外國企業不符合「豁免門檻」規定者,個人應將該CFC當年度之盈餘,按其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並與個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其餘海外所得合計,如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應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課徵基本稅額。
CFC「豁免門檻」係指「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台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惟為避免藉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取巧適用豁免規定,CFC制度另規範屬於我國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其持有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即使在700萬元以下,仍不得豁免,即應依規定計算CFC營利所得。
舉例:甲君直接持有3家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均無實質營運活動),持股比率均大於50%,112年度CFC1、CFC2及CFC3當年度盈餘分別為虧損200萬元、盈餘500萬元及盈餘600萬元,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均在700萬元以下,但屬甲君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9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600萬元),已逾700萬元,甲君仍應依規定計算CFC2及CFC3之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呼籲CFC制度實施後,當年度盈餘將視同分配,不待實際分配即課稅,以往個人藉CFC保留盈餘不分配之避稅計畫已不可行,建議個人台商應重新檢視全球營運布局、交易安排與投資架構,關閉不具實質營運僅為避稅目的所設之CFC,並應保留足夠因應時間,以免在全球反避稅浪潮下反成為各國稅捐稽徵機關之查核標靶,曝露於稅負高風險。
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固定資產,於建造期間支付之利息,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舉例: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該局查核當年度預付設備款高達新臺幣(下同)5千餘萬元,同時列報之利息支出也大幅增加,經查其利息支出內容,係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且部分借款係用於擴建廠房,該廠房截至109年底尚未完工,依前揭規定109年度屬擴建期間之借款利息200萬元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應資本化轉列至廠房之成本,核定應補稅額40萬元(200萬元x稅率20%)。
呼籲營利事業若有借款增建固定資產,其利息支出務必依相關規定列報,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審查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6)
2.贈與取得之股票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問:父母贈與兒子股票,已申報贈與稅,辦理過戶登記時需要繳納證券交易稅嗎?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私人間買賣股票時,應由買受人於買賣交割之當日,按成交價格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另依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有價證券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因此,父母贈與兒子股票,符合「因贈與而取得」之規定, 非屬交易行為,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提醒民眾因贈與而移轉股權欲辦理移轉登記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俾憑辦理股權移轉過戶,故即使贈與金額低於免稅額或屬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繳納贈與稅也要辦理贈與稅申報。股票發行公司在受理股東股票移轉登記時,應檢視股東有無檢附上開相關證明文件,未檢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審三科陳股長:(03)3396789轉1481)
3.二親等親屬間的財產買賣,應提出確有支付價款證明
問:他想將名下房產賣給弟弟,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前,是否要先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這項規定的主要目的係為防杜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故即使雙方在私法上有買賣約定,但在稅法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除非當事人能提出收付價款的確實證明。
因楊先生與其弟為二親等內之親屬關係,雙方財產買賣除提供買賣契約書外,仍須檢附收付價款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審核買賣行為確屬事實後,國稅局會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楊先生再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事宜。
提醒民眾辦理二親等親屬間不動產買賣時,務必保留相關交易價金支付流程證明,且該支付價款不得源自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等情形,如經查獲有虛偽安排非屬買賣交易行為,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98041)
4.進口人支付第三方之權利金及報酬,若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銷售條件之一,應計入完稅價格
臺北關表示,按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規定,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應將其計入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近期該關查得某日系品牌零售商因不諳申報規定,未將支付進口貨物之權利金計入完稅價格申報,經該關實施事後稽核補徵稅款逾新臺幣2,000萬元。
國際貿易型態多樣,權利金應否計入完稅價格,須視個案而定,實務上亦有權利金係支付與賣方無關之第三方,且未簽訂書面合約之情形。簡言之,權利金若係由進口人支付予賣方或第三方,又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銷售條件之一,即須計入完稅價格。
呼籲進(出)口人應誠實申報,如有漏未計入情事,應向原通關地海關主動申請更正,以免受罰;若對權利金是否應加計於完稅價格有所疑義,依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可於貨物進口前,向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申請書表及相關規定可至關務署網站
(https://web.customs.gov.tw)查詢及下載,該署受理申請後,將於45日內以書面答復。
5.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涉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請營利事業檢視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內容,如涉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由111年5月31日展延至111年6月30日,並業於111年6月30日截止,籲請營利事業再次自行檢視申報內容是否正確,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稅
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如自行發現申報內容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主動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就補繳之應納稅款,自原繳納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審查一科葉審核員;電話:(02)2311-3711分機1217)
6.尚未辦理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請儘速辦理補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由111年5月31日展延至111年6月30日,未於111年6月30日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該局即將寄發滯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與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如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按核定之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
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呼籲尚未辦理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請儘速補辦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加徵怠報金。(審一科曹股長分機1337)
編輯委員會編製1111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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