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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1.08.25稅務訊息

【111.08.25稅務訊息】


1.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11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繳當年度暫繳稅額者,可依110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條碼化繳款書,自行向公庫繳納即可,免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另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如採4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款。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試算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該所同時呼籲,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簡易電子認證之密碼或以工商憑證,運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網路暫繳申報,完成網路申報後,亦可於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該軟體上傳應檢附附件,如適用投資抵減相關證明文件、扣繳憑單備查聯及暫繳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等,省時又便利,另如以紙本方式繳交附件者,則應於111年10月11日前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

      提醒營利事業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自行檢視是否符合財政部111年8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5470號令免辦理暫繳要件,得申請111年度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以減輕繳稅資金壓力。營利事業若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無須再提出申請:

(一)、因受疫情影響已依規定申請免辦109年及110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

(二)、因受疫情影響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三)、因受疫情影響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另除符合免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外,其餘營利事業應於111年9月30日前完成申報、繳納,而暫繳稅額3萬元以下案件,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各大超商營業門市繳納,請善加利用。(竹山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王姮評:(049)2641914轉112

 

2.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東勢稽徵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1年9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止(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為簡政便民,倘營利事業於111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財政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或110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或110年度營所稅暫繳,或因疫情影響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遺贈稅股邱小姐分機104)

 

3.獨資事業經查獲違章,以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問:其向朋友承接一家獨資商號,最近收到國稅局通知,該商號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形,

      因為是發生在朋友擔任負責人期間,其會不會因此被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上仍屬個人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依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商號如有稅法上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舉例說明,A商號於111年4月1日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由甲變更為乙,後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A商號於111年2月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情形,依據上開函釋規定,111年2月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主體為甲,應對甲補稅並依規定處罰。

      特別呼籲,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應注意相關規定,如有上述短漏開統一發票情形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苓雅稽徵所陳嘉良主任 撰稿人:郭旻臻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22)

 

4.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收受補助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另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營業人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

      有關營業人收受他單位補助款應否課徵營業稅,應視該補助款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有關,如屬因提供貨物或勞務而收受之補助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甲公司接受某基金會委託A研究計畫而進行研發工作,雙方約定研發成果由甲公司和基金會共享或全部歸屬基金會所有,則甲公司收取該項補助款即屬提供勞務予基金會而取得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如研發成果歸屬甲公司所有,則甲公司取得基金會之補助款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而取得,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應取得該基金會開立之免扣繳憑單。

  該局將營業人收受補助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製作一覽表如下:

研發成果

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全額開立應稅發票)

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無須開立發票)

全部歸屬營業人所有

 

v

全部歸屬委託單位所有

v

 

歸屬營業人和委託單位公同享有

v

 

(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撰稿人:王秋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05)

 

5.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者,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切勿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時,不管銷售對象是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或是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勿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小規模營業人為營業稅法所定義之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近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營業人甲公司銷售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時,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經查核發現,甲公司銷售5萬元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乙商號,因該商號表示免用統一發票,無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遂開立未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與乙商號。經該局查獲,甲公司雖有開立統一發票未涉及逃漏稅,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者,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且裁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該局爰依規定對甲公司裁處1,500元罰鍰。

      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正確使用統一發票並據實記載,如因疏忽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誤開二聯式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營業人主動作廢二聯式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連同更正前(後)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買賣交易資料,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均確實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皆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免予處罰。(審三科陳雅淑:(04)23051111轉7322)

 

6.營利事業以網路或媒體上傳電子帳簿之獎勵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帳時,可以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機關團體申報或決(清)算申報案件外,調帳查核案件之營利事業,只要於國稅局所定或核准展延提示帳簿資料期間內,採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總分類帳及其他足以表達營運狀況之帳簿資料者,可享有下列獎勵: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當年度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報所得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除當年度經國稅局調整全年所得額100萬元以上者外,其後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三)、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為消弭營利事業對其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永久留存於系統供查核運用之疑慮,營利事業所上傳之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僅供國稅局當次查核使用,並於審查完竣開徵後,即主動全數刪除,營利事業可安心上傳。為響應節能減碳,建構電子化稅務環境,歡迎營利事業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系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查詢。(南投分局營所遺贈稅課黃小姐(049)2223067轉102)                                                                   

                      

 

7.營業人以購買供銷售的貨物作為中秋節禮品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中秋節將至,營業人為犒賞員工將原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送給員工當中秋節禮物或交際應酬使用,應檢視有無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的問題。

      營業人將購買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並未決定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提醒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應留意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如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額,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法務一科陳素珠科長)

 

8.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按公告現值減除三分之一後估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按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予以減除後辦理估價。

    遺產土地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須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承租人補償。因此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於申報遺產稅時,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三分之二計算遺產價值。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1年7月1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申報遺產稅時,列報甲君遺有新北市5筆地號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申報財產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嗣該局發現乙君申報檢附上開5筆土地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註記「有三七五租約」,爰分就5筆公告土地現值減除三分之一,核定遺產價值合計為2,4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600萬元-3,600萬元÷3)。(審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9.高爾夫球證遺產價值之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高爾夫球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應列入遺產申報課徵遺產稅,其遺產價值依同法第10條及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即按該球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市場價值予以估定。

    部分經營高爾夫球場之公司除發行股票外,並未另行發售球證,係採股東制招募會員,股票除表彰該公司資產淨值外,積極價值尚含有以會員身分於球場打高爾夫球之資格,非僅止於股權而已,其客觀價值當在公司資產淨值之上,故此類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之股票,仍應以市場價值估算遺產價值。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08年4月間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列報甲君所遺未上市(櫃)及非興櫃之A育樂公司股票1股,財產價值新台幣(下同)69萬元,經該局查得該公司股票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即持有該股票之股東享有擊球權,故股票價值除表彰公司資產淨值外,尚含有以會員身分入場擊球之權利價值,乃按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月市場之成交價參考行情,估算A育樂公司股票之財產價值為820萬元列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宜注意財產估價相關規定,正確申報遺產價值。

 

10.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出售,將追繳贈與稅

問:受贈作農業使用之農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出售,要補繳贈與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另依財政部89年7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3990號函釋明,受贈人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已包含受贈人將土地所有權移轉,因土地移轉予他人,原所有權人已喪失所有權,對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

補充說明,贈與稅申報時,將農業用地列為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因於5年列管期間內出售或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稽徵機關會將該農業用地以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併入原贈與年度之贈與總額,減除原贈與年度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依適用稅率,重新核算補徵贈與稅額,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致補稅。

 

11.便利商店繳納稅款,請保留收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請民眾至全家、萊爾富、來來(OK)、統一等4家便利超商繳稅時,務必注意收據是否加蓋收款店章及取得交易明細表。

    稅款以現金繳納且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便利超商才可以代收,便利商店於代收稅款時,應讀取繳款書留存聯之三段式條碼,並列印交易明細表連同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交由繳款人收執,以證明收訖無訛。如稅款已繳納卻收到稽徵機關催繳通知或再次收到展期之稅單,請持「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及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與承辦人員聯繫處理。

       納稅義務人持有加蓋便利商店收款店章之繳稅收據,宜保存5年為妥,以避免將來查證欠稅時,因無法提示繳納憑證而滋生困擾,影響自身權益。

 

12.再等等!112年1月1日以後子女滿18歲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多一處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如想適用自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依規定須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近來民眾詢問民法修正案通過滿18歲即為成年,家中子女今年恰滿18歲,可否讓家中滿18歲子女設戶籍後,申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以「1處」為限,但如果有其他房地是供已成年直系親屬使用,例如父母、祖父母或成年子女等設戶籍,只要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且無出租或營業,地價稅自用住宅就可以不受1處限制,與一般用地稅率10‰〜55‰相較,稅負相差4倍以上。民法修正案通過18歲為成年,是從1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依現行規定,111年成年仍為20歲,若民眾子女今年雖滿18歲,仍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於112年1月1日以後即可申請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13.受遺贈人持憑遺囑,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貼繳印花稅

問:生前訂立「遺囑」規劃財產分配,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應視遺囑分配財產的對象是否包括非法定繼承人;其內容是否具備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而定。

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故如遺囑內容為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予非法定繼承人(通常即配偶、子女以外之第三人),即具有贈與不動產之契據性質,受遺贈人持憑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依所贈與之不動產現值按千分之一的稅率貼繳印花稅票。

遺囑內容為將不動產分配給法定繼承人時,此遺囑屬繼承之不動產契據,不是印花稅課稅範圍,所以繼承人持憑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時,免貼用印花稅票。

 

14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自益信託契約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稅範圍。信託關係人簽訂之不動產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即自益信託),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及信託關係消滅時,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無前開規定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之性質,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即他益信託),則實質上已兼具有前開規定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如經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15.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總分支機構可各享有3輛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落實照顧弱勢族群,強化社福團體之功能,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交通工具,經社政主管機關證明者,總分支機構雖於同一行政區域,仍可各享有3輛車免徵牌照稅之福利措施。

社會福利團體因不同需要,經許可設立總分支機構,其各自所有且專供本身事業使用車輛,依法均享有3輛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的限制」,即總分支機構各自符合免稅條件,免稅車輛無需合併計算。

編輯委員會編製11108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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