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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1.05.10稅務訊息

【111.05.10稅務訊息】 

 

1.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於5月1日開放網路報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案件自111年5月1日起提供全年網路申報及附件上傳服務,申報軟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網址:https://tax.nat.gov.tw)。

決、清算網路申報案件作業範圍為所得資料年度需與申報年度為同一年度。例如:111年度決清算案件所得期間必須為111年才可上傳,跨年度不適用;辦理清算申報案件,營利事業須於同年度先完成決算申報後,才能進行清算網路申報,請多加利用。

所得期間非111年度之決清算案件,無法使用網路申報,可採人工或媒體申報。

 (竹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林匯苡 電話:(037)460597轉109)

2.營利事業申報110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有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要留意已納稅額扣抵額度限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或取得第三地區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但為避免重複課稅,其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扣抵,惟為免影響稅額扣抵侵蝕稅收,其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我國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無論是申報扣抵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之已納稅額,皆要留意扣抵上限的規定,倘有取得大陸地區支付之收入,應以收入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後之「所得」,才依此所得金額計算可扣抵稅額。

舉例:台灣甲公司110年度取得源自大陸地區子公司支付技術服務收入1,000萬元(技術服務成本費用800萬元)、透過第三地投資大陸地區所獲配之投資收益600萬元,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計算投資收益之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納稅額及其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納稅額合計200萬元,則計算可扣抵稅額限額為:(1,000-800+600)*20%=160(萬元),雖然甲公司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繳納稅額為200萬元,惟僅得扣抵160萬元,超過部分不能扣抵。

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扣抵稅額時,應以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計算,且須留意扣抵稅額上限規定,並應於申報時檢附大陸地區所得來源國發給之納稅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扣抵。(審一科陳燕凌科長 分機7100)

3.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疫情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捐者,可於網路結算申報時一併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為1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義務人若受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最長1年)或分期(最長3年分36期)繳納。只要在申報期限6月30日 前,依申請事由備妥證明文件,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繳稅方式選取「非線上繳稅」,申報上傳成功後,在「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顯示訊息點選「線上申請」,將自動連結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後,即完成申請。

非透過網路申報的納稅義務人請以工商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選擇受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分期繳稅進行申請;亦可臨櫃或線上取得申請書填寫並檢附證明文件後,以臨櫃、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稅務資訊科黃股長  06-223111轉8110)

 

4.營業人轉售預售屋應注意開立發票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房市熱絡,帶動預售屋市場交易,營業人如將所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轉售他人時,應依轉售價金的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業人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如果還沒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就轉售,因銷售標的係請求移轉房地之登記請求權,並非銷售不動產,所以無法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之規定,而應依讓與價格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受讓人。
舉例:營業人甲公司109年1月間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3,000萬元,雙方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並在繳納部分價金尚未登記產權前,因資金需求而於同年12月將該預售屋權利以總價3,360萬元(約定預售房屋款1,470萬元、土地款1,890萬元)轉售乙公司。甲公司應依讓與權利總額開立銷售額3,200萬元、稅額160萬元之應稅統一發票予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若甲公司將其中讓與預售土地登記權利款1,890萬元誤為出售土地款而開立免稅發票,甲公司除會被補徵營業稅額90萬元外,還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遭受處罰。
    提醒營業人,如在還沒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前要轉售,應依轉售價金的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審查四科李科長)

 

5.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透過電子憑證查詢所得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五月申報期來臨,國內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組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1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可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110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方式有下列兩種:

一、自行查詢

1.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以下簡稱工商憑證)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以下簡稱組織及團體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查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10年12月31日)前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但於110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以負責人所持有之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組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自111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使用上述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完成線上授權委任代理人後,再由「代理人」於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以代理人的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代為查詢。

強調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之所得資料,是來自各憑單填發單位所申報之各式憑單歸戶後的資料,僅作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相關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自行減除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詢資料以外之其他來源所得,也要列入申報;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受罰。(營所遺贈稅股羅小姐分機202)

 

6.開立雲端發票之營業人短漏報營業稅情節輕微,可以免罰或減輕處罰

為鼓勵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並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之誘因,以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建構全面電子化之稅務環境,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針對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之份數達一定比率的營業人,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的營業人,如有短漏報銷項稅額,同時符合(一)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5%以上;(二)開立雲端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電子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15%以上;(三)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10%以下等要件,免予處罰。另外,同時符合前述(一)(二)要件的營業人,惟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超過10%,但在13%以下,則可減輕處罰。

舉例說明如下:                                                               

例1:甲公司於111年3月10日申報111年1-2月營業稅,因一時疏忽漏報銷項稅額2,500元,而甲公司當期全部銷項稅額30,000元,開立統一 發票共30張,其中有10張電子發票及2張雲端發票,經計算電子發票份數占該期統一發票總份數比率為33.33%(10張/30張),雲端發票份數占該期電子發票總份數比率為20%(2張/10張),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比率為8.33%(2,500元/30,000元),故符合免罰之規定。
例2:乙公司於111年3月11日申報111年1-2月營業稅,因一時疏忽漏報銷項稅額2,500元,而乙公司當期全部銷項稅額2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共30張,其中有10張電子發票及2張雲端發票,經計算電子發票份數占該期統一發票總份數比率為33.33%(10張/30張),雲端發票份數占該期電子發票總份數比率為20%(2張/10張),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比率為12.5%(2,500元/20,000元),仍應處罰,惟符合減輕處罰之規定。

為推廣雲端發票,不僅鼓勵民眾在消費的時候,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又為響應節能減碳政策並保護地球環境,也從開立發票端著手,針對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的營業人,給予一定比率的容錯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黃鴻偉(07)7404001分機5938)

 

7.贈與股票在未過戶前,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問:其上月將其名下3家上市公司股票各10,000股贈與未婚夫,已申報贈與稅並繳訖贈與稅款,今因個人因素,可否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另依財政部80年1月31日台財稅第790316851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股票為贈與,已提出贈與稅申報並經核定稅款繳訖,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如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贈與人可撤銷或解除該贈與,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

洪小姐贈與未婚夫股票,若尚未向該3家公司股務辦妥股票過戶,確仍為洪小姐所有,則可向國稅局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

呼籲目前正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為降低臨櫃申辦之群聚感染風險,建議贈與稅申請撤回民眾,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方式申請贈與稅案件撤銷(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贈與稅/申請贈與稅案件撤銷),免出門即可完成申請,省時、安全、便利又防疫。(撰稿人賴秀麗:(07)5337257 分機6533) 

 

8.菸酒稅廠商以自製產品犒賞員工仍應課徵菸酒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菸酒稅法第1條規定,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菸酒,均應依本法規定徵收菸酒稅。另同法第3條規定,菸酒稅應於應稅菸酒出廠或進口時課徵,惟有下列情形,仍視為出廠,亦應課徵菸酒稅:
一、在廠內供消費者。
二、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者。
三、在廠內因依法強制執行或其他原因而移轉他人持有者。
四、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菸酒。
五、未稅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及廠內,有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短少者。
    舉例:菸酒稅廠商以自製酒品,在廠內舉辦試喝活動,或將自製酒品當贈品贈送給員工,均視為出廠,應依法繳納菸酒稅,不要誤以為該等酒品並未出廠或銷售,而可不必報繳菸酒稅。
     近年來仍有查獲國內菸酒稅廠商,因誤以為贈送自製產品給員工,可免徵菸酒稅,而遭補稅處罰。(審查三科湯股長 電話:(03)3396789轉1471)

 

9.宗教團體符合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宗教團體符合財政部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 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 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1.依法向內政部、省 (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2.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3.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宗教團體從事下列活動屬銷售貨物或勞務:1. 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2. 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3. 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4. 出租財產收得租金收入。5. 從事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活動所收取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
    提醒宗教團體不符合上列規定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1 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110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為111年5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為落實簡化及節能減碳之效益,請多多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及上傳附件資料。
(營所遺贈稅股陳巧秤:(04)8332100轉分機107)

 

10.納稅義務人列舉醫藥及生育費要注意檢附正確單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注意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並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單據如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該機關證明之收據影本申請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人民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以該等醫藥費用係支付予合於前揭規定之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扣除。又倘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一)該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三)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舉例:甲君109年度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2萬元,經該局以不符合稅法規定,予以剔除該筆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甲君不服,主張受扶養親屬乙君因發展遲緩,經醫院出具證明書且建議進行相關之復健療程,其確實有進行復健治療之必要性,取具依法設立之復健院所開立之復健費用收據,應准予減除等,申請復查,經該局以A診所既非公立醫院,亦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且非屬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診所,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予以復查駁回。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列舉符合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要件之支付證明文件,以保障自身權益。(法務二科胡審核員(03)3396789 轉1659)

 

11.佃農領取耕地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之耕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取得之補償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變動所得,得僅以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如未依規定申報,恐遭補稅處罰。
    耕地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補償,耕地承租人得按所取得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課稅,其餘半數免稅。此外,若佃農另領有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補償費者,係屬損失之補償,可免納所得稅。
    舉例:轄內佃農甲君與地主乙君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嗣乙君於109年間為收回耕地與甲君協議終止租約關係,甲君自乙君取得補償費630萬元,惟於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未申報該筆其他所得,遲於該局進行調查時,甲君始補申報該筆315萬元(630萬元50%)之其他所得,並補繳稅款37萬元,惟於調查後補報補繳稅款已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仍應按所漏稅額37萬元處0.4倍之罰鍰14萬8千元。
    提醒耕地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而無扣(免)繳憑單,佃農如有領取補償費應依規定將補償費之半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處罰。(法務二科呂股長:(03)3396789轉1681)
 

 

編輯委員會編製1110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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