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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0.05.26稅務訊息

 

1.全國各地區國稅局於6月14日前,全面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

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今(25)日宣布延長全國疫情第三級警戒至今年6月14日,財政部衡酌防疫需求,宣布全國各地區國稅局於6月14日前,全面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

因應目前國內疫情持續嚴峻,基於全民防疫為當務之急,且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限已延長至6月30日止,該部原於5月16日宣布全國各地區國稅局總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5月28日前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含臨櫃查調所得、協助網路報稅及遞送證明文件等)。今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第三級警戒由5月28日延長至6月14日,財政部亦配合公告延長全國各地區國稅局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之期間至6月14日。

呼籲疫情期間請民眾多加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信用卡、行動支付、委託取款轉帳、便利商店等多元方式繳稅。如有申報問題,亦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2.因應防疫,所得稅申報繳納期限延長至6月30日,請民眾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以網路辦理申報或稅額試算服務確認

財政部公告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限延長至今(110)年6月30日,為避免進出人潮眾多場所,產生群聚感染風險,該局呼籲民眾,符合稅額試算者,可至財政部電子

  申報繳稅服務網/點選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或掃描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書(或信封)上QR  CODE線上回復確認,並利用信用卡、行動支付、委託轉帳、便利商店等多元方式繳稅;選擇沿用上年度繳(退)稅成功之本人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者及不繳不退案件者,並得以市話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依語音提示確認回復,即完成申報;不適用稅額試算者,可使用手機、平版或電腦以網路申報,其身分認證登入方式如下:

 

登入方式

電腦/平板

手機

自然人憑證

×

健保卡+密碼

×

電子憑證

×

行動身分識別(TW-FidO)

行動電話認證

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

 

 

 

 

 

 



今年綜合所得稅新增「行動電話認證」及「手機報稅」二項服務新措施,納稅義務人使用本人申辦電信門號(月租型),輸入電信公司、身分證字號及健保卡卡號,免讀卡機即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利用報稅軟體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完成結算申報;另針對以稽徵機關查得之所得及扣除額且無須修改(包含增刪修改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之納稅義務人,亦可使用「手機報稅」經身分認證及確認數額與繳退稅方式,只需簡單點選幾步驟,即可順利完成申報,省時又安全。

特別提醒如果有需要申請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時,例如需查調受扶養親屬資料者,該受查調之扶養親屬如有其本人申辦電信門號(月租型)手機,亦可以行動電話認證方式登入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或於疫情比較趨緩時可利用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及OK)多媒體資訊機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密碼」列印取得查詢碼,再搭配109年12月31日之戶口名簿戶號透過報稅軟體下載所得及扣除額,並可辦理網路申報,以降低至國稅局臨櫃申請之群聚感染風險。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3.綜合所得稅更正申報方式大彙整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為今(110)年5月1日至6月30日,財政部因應人手一機的潮流,今年為所得簡單的民眾,提供免下載任何APP,只要使用手機連結報稅網站,即可體驗這種一機到底的便捷報稅管道,「手機報稅」創新服務大受民眾歡迎!報稅期還有1個月,該局陸續接獲使用手機報稅的民眾詢問,原本申報的通訊地址填列錯誤不知如何處理?採用標準扣除額申報後,發現手邊可列舉扣除額的單據金額超過標準扣除額,亦應如何重新申報?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如以手機完成報稅始發現申報錯誤要進行更正,欲修正「電話號碼」、「通訊地址」、「繳退稅帳戶」3項資料,可直接透過手機重新申報,欲修改前述3項外資料,請透過桌上型、筆記型電腦或8吋以上平板電腦連結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點選「線上版」或使用「離線版」報稅系統,在6月30日前重新申報上傳即可。如非採用手機報稅的民眾,係以人工紙本申報者,可重新填寫一張申報書,並於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辦理更正;使用網路申報的民眾,直接在6月30日前重新使用網路申報上傳即可。

補充說明,在申報期限過後才發現有需要更正項目,不論原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為方便民眾快速瞭解自己的申報方式需用什麼管道辦理更正,特別整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更正申報方式總整理」提供給民眾參考,並將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新資訊放置於該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服務專區」。

 


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0年5月1日開始辦理,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或申報期間忙碌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稅,該局整理以往轄內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提醒營利事業留意避免違失,以免日後遭受補稅處罰。

整理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態樣說明如下:

  一、營業收入:

  (一)未加計被查獲短漏報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致漏報營業收入。

  (二)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未將原屬小規模營業人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二、營業成本:

  (一)存貨盤損金額,已列報為其他營業成本,惟又將該金額列為當年度製成品之其他成本加項,致營業成本計算錯誤。

  (二)營利事業購入間接原(物)料,未於會計年度終止日就尚未耗用部分轉列存貨,致虛增營業成本。

  三、營業費用:

  (一)營利事業列報長期駐外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技術或管理服務相對收入。

  (二)營利事業以無僱用事實之人頭,虛報薪資支出、伙食費、保險費及退休金等費用。

  (三)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

  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

  (一)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未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二)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其出售利益應列為應稅之處分資產利益。

  (三)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應稅補助款等,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

  五、未分配盈餘: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實質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特別注意有關實質投資範圍,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二)合併後存續營利事業,其為消滅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與其本身之所得分開計算並分別辦理申報。

  (三)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六、其他:

  (一)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新制規定之房屋及土地時,漏未填報申報書表並據以計算課稅所得額。

  (二)營利事業買受人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三)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未如期申報或未如期繳納或短繳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四)申報扣抵境外已納所得稅額,應注意查對申報扣抵各筆境外所得稅額之相對境外所得是否已全數申報,及是否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計算扣抵稅額之限額。

  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正確報繳稅,以維自身權益。

 


5.綜所稅繳納期限已展延至110年6月30日,原繳納期限110年5月31日的繳款書要如何繳納呢?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財政部110年5月12日公告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林先生詢問如想持原繳納期限110年5月31日的綜合所得稅稅額繳款書〔(含稅額試算服務專用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15G)〕繳納,有那些繳納方式呢?

持原繳款書有下列繳納方式:                                                             

(一)、110年7月2日前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臨櫃繳納。110年7月1日至7月2日繳納者,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徵滯納金。

(二)、110年6月2日前持原繳款書仍可至便利商店(3萬元以下)臨櫃繳納,6月3日以後才要去便利商店繳納稅款,就須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或稅務入口網重新印製展延後繳款書;如原是稅額試算服務專用繳款書,則可持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至kiosk列印稅額試算繳納單繳納。

 (三)、110年7月2日前可透過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https://paytax.nat.gov.tw),選擇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繳納,或透過「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掃描原繳款書或稅額試算服務專用繳款書上之QR-Code進行繳納。但是110年7月1日及7月2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徵滯納金。

 

 

6.開立不實發票幫助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經查獲涉案人均移送偵辦刑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促進不動產稅制合理化,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稅制,按實際交易價格減除成本、費用及已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對出售短期持有之非自住房地,最高稅率達45%,目的係為遏止短期買賣投機行為。但近來發現有納稅義務人以無交易事實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充作出售房地的成本費用,藉以降低房地交易所得進而逃漏房地合一所得稅情事,經稽徵機關查獲並將涉案人移送偵辦刑責。

國稅局透過稅務資訊系統勾稽房地合一稅申報案件所檢附成本費用憑證資料,發現從事房仲業之納稅義務人甲君申報出售適用稅率45%之房地,所檢附品名為水電裝修、拉皮工程等二聯式統一發票,係取自其親屬所設立工程行、裝潢公司所開立的大額統一發票,顯有異常,該局從施工所需料工費等物流金流資料進行查核,查獲工程行等業者配合甲君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協助其虛增房地裝修費317萬餘元,除依適用稅率45%核定補徵稅額142萬餘元並處以罰鍰外,另工程行及裝潢公司負責人和甲君,明知無實際施作事實,通謀虛偽安排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分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乃將渠等涉案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7.小規模營業人應以實際營業額,依規定核實申報營利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多家營業人販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 實際營業額已超過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因未依實際盈餘申報營利所得,涉有短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而遭補徵綜合所得稅情事。

舉例說明,某小規模營業人於市場販售水果、鮮魚等,係屬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範疇,所收取之現金定期存入商號及負責人銀行帳戶,經該局扣除非屬營業收入金額後,查獲實際營業額大於原查定銷售額,因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資料供核,且實際營業額已大於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營業額標準以上,其全年所得額應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核定該營業人查核期間營利所得額計1,900萬餘元,並依各年度列入獨資資本主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核估應補徵綜合所得稅500萬餘元。

呼籲小規模營業人仍應依實際營業額,按規定申報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免遭一次補徵多年度稅款,增加營運風險。

 


8.因疫情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可於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補行申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致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可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復查。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有遲誤申請復查期間的情形  ,納稅義務人可於其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事證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復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繳納期限至110年5月31日止,依規定應於110年6月30日前申請復查 ,但因其配合居家隔離措施至110年7月6日止,無法於期限內申請復查,可在隔離期間屆滿之翌日起1個月內,即110年7月7日至110年8月5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補行申請復查,其申請復查的權益不會受影響。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稅務行政/申請復查)亦提供24小時線上服務。

 


9.承攬工程已完工,不論是否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營造業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列報當年度工程收入時,常會誤以為承包的工程必須等到工程款全數收取後,其工程才算完工,導致已實際完工工程,因工程款延遲或訴訟等原因尚未收取,而將該工程列為在建工程,未列報工程收入,造成短漏報所得之情事。

按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原則應採權責發生制。而所謂權責發生制,按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查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轄內甲營造公司帳列在建工程之A工程,其發包商乙公司卻帳列為固定資產,經該局查得A工程合約書及乙公司完工驗收資料,該工程確實已完工。甲公司雖提出說明,其帳列為在建工程係因工程保留款有爭議,部分工程款尚未收取,因此帳列在建工程。惟依相關法令規定,A工程損益業已實現,甲公司應列報為108年度之營業收入,不以工程款收取年度為列報營業收入年度,又因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該局除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補稅並處以罰鍰。

正值報稅期間,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為當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10.旅宿業者受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影響,停用營業面積,可申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係以房屋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經營飯店或旅館等供住宿用房屋,依規定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若因受疫情影響,造成部分樓層關樓停用,如經查證屬實,在其停用期間准以「停用營業面積」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提醒民眾,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人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

 


11.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稅負之錯誤態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以書面審核核定。

近來發現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計有下列型態:

(一)、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跨轄區設立關係企業,以規避稽查。

(三)、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替關係企業開立銷售發票分散收入,將取得之憑證轉供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四)、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無交易事實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五)、適用擴大書審案件之企業,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列報成本及費用,致銷售方短、

漏報銷貨收入。

(六)、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申報。

(七)、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八)、營利事業取具憑證不足或帳證不全,仍申報為擴大書審案件規避查核。

(九)、未正確填寫行業代號,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未達實際經營項目之業別標準純益率

以上,或規避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業別,致逃漏稅捐。

呼籲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並自行檢視相關成本費用之進項憑證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符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


12.結購外匯隱匿國際三角貿易收入,遭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直接運交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因營利事業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行為,雖因銷售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由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仍應按進銷貨處理,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申報營業收入約2.7億元,經查核發現其全年資金匯入金額約2.4億與申報之外銷收入約2.1億顯著不相當,經甲公司說明顯著不相當之原因係交易型態為接受國外客戶訂單,並向第三國廠商購買貨物,貨物由第三國廠商直接運送至國外客戶,未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及進口貨物金額,該公司也承認漏報外銷收入,涉嫌短漏報境外銷貨之貨款,致遭補稅及處罰。

將持續運用外匯資料與海關代徵營業稅進口金額及零稅率銷售額勾稽,加強國稅資料庫橫向整合,使營利事業不法逃漏稅行為無所遁形。     

 

編輯委員會編製11005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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