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RSS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_rss ※會務(講習)通知※稅務訊息 utf-8 Fri, 21 Feb 2025 19:23:15 CST Fri, 21 Feb 2025 19:23:15 CST http://www.ataa-ch.org.tw tax.acc@msa.hinet.net service@netboss.com.tw 會務(講習)通知(彰化縣政府)「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汰換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540.html


代轉彰化縣政府府綠商字第1140054348號函


主旨:檢送「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汰換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114年2月12日經商字第11468000193號函辦理


二、經濟部業於114年2月12日以經商字第11468000190號令發布修正「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汰換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併檢送發布令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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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4.02.20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542.html 【114.02.20稅務訊息】             

1.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發票金額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之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應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課稅別及總計。同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有上述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述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得免予處罰。惟倘1年內相同違章事實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

舉例:甲餐廳銷售餐點與個人消費者開立電子發票,因員工不熟悉結帳系統操作方式,誤將定價200元之餐飲費輸入為20,000元,發現時消費者已離開且未留有聯絡資訊,無法將電子發票證明聯收回作廢並重新開立正確金額之發票,甲餐廳可敘明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事由,檢具申請書與相關證明文件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得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如有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之情形,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以免受罰;惟1年內相同違章事實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之規定。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周股長:2311-3711分機1830)

 

2.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第103條規定,須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及損失,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為費用及損失。

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1,049萬元,係因甲公司開立保證票據為子公司抵押借款做擔保,子公司無法償還借款,保證票據被淨兌現1,632萬元,嗣子公司破產,抵押品被拍賣償還甲公司583萬元,甲公司據此申報為子公司背書保證產生之其他損失1,049萬元(=1,632萬元—583萬元),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為子公司開立本票保證行為,非為使其獲有利得或收入之本業或附屬業務,甲公司雖提示子公司法院民事裁定破產清算之證明文件佐證,惟無法說明該背書保證損失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因此,甲公司列報的其他損失1,049萬元未獲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為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發生,始得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企業在列報損失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衍生稅務風險。(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葉股長:06-2298036)

 

3.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可列報費用!

      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其本質屬於使用金錢成本之對價,為營利事業所負擔之成本費用,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得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營利事業如果有以下情形,其所支出之利息均得以費用列支:
一、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二、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三、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四、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五、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六、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上開利息支出皆得列為費用,但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因屬對違反各種稅法規定所給予之處罰,為避免抵銷處罰效果,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致補稅。

  (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許審核員:06-2223111轉8056)

 

4.土地相互交換,取回土地與原持有土地有價差時,留意是否涉及贈與稅!

問:李君因將屆退休,打算回鄉自建房屋居住,因其土地未臨道路,想用其A土地跟鄰地所有權人交換臨近道路之B土地,如交換土地價值不相等,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又同法第5條第2款明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因此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交換,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較原持有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的價值不相等時,其間產生的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依前揭規定係屬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情形,其差額應課徵贈與稅,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即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舉例:李君114年度以所有A地跟鄰地所有權人交換B地,A地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持分為全部,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000元,土地價值為12,000,000元;B土地面積為670平方公尺,持分為全部,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4,000元,土地價值為9,380,000元,交換結果因李君取回B土地價值較原持有A土地價值少2,620,000元,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李君應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張淑惠課長:(07)3228838 分機6710)

5.營利事業列報原料報廢損失,應提供合法證明文件,以利核實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原料報廢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舉例: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認有部分原料破損而無法加工製造致有損失,列報其他損失(原料報廢損失)新臺幣250萬餘元,因甲公司僅提示未經稽徵機關核備之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損失清單及說明書,而未提供足資證明原料報廢損失事實之相關文件(例:毀棄過程前後照片)供核,經該局以甲公司未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踐行法定報廢程序,亦未提供原料毀棄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原料報廢損失之時點、數量及金額,遂予以剔除其他損失核定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原料報廢損失,應特別留意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踐行法定報廢程序,並取具及保存合法證明文件,俾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維自身權益。(中區國稅局法務組 吳紹衍:(04)23051111轉8124)

 

6.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

問:公司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除給付租金外,尚需負擔房東之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該筆租金之給付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實質上是承租人因租賃財產所負擔之對價,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舉例:A公司向國內居住之房東甲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甲君每月實收租金新臺幣(下同)40,000元,則A公司每月應依實質租金給付總額45,511元〔40,000元÷(1-10%-2.11%)〕計算扣繳稅額4,551元(45,511元×10%)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並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若有約定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視同租金以計算租金給付總額,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

   (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賴玉惠 股長:(07)6260123 分機5310)


7.營利事業汰換車輛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 應列為成本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

      營利事業汰換老舊車輛,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非屬所得性質,應於申請年度列為資產成本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新車,如於購買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資產成本之減項。如於購買之次年度始申請退還者,則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

舉例:甲公司於112年1月1日新購大貨車1輛並報廢老舊大貨車,新車取得成本為480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80萬元,並於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萬元,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新車帳面價值440萬元(取得成本480萬元-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萬元)扣除預估殘值80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計算每年應提列折舊費用72萬元【(帳面價值440萬元-預估殘值80萬元)÷耐用年限5年】,惟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退還貨物稅稅款40萬元入帳,即未列為新購大貨車成本減項,仍列報折舊費用80萬元,致虛列折舊費用8萬元,除補徵稅額,並遭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南區國稅局法務組蔣股長 06-2298128)

                                                                                                 

8.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惟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消費者對於網路購物之依賴程度持續提高,又因電子商務蓬勃發展,許多個人賣家為賺取收入,紛紛透過蝦皮、Yahoo、PChome、露天等網路平臺,或自行架設網站、開發App,或運用Facebook、Line等社群(通訊)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上開個人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行為,其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舉例:甲君為賺取收入,向A網路平臺申請註冊成為賣家,自114年1月起開始透過A網路平臺賣場銷售服飾,該月份全月銷售額共8萬元,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然而甲君賣場生意興隆,於同年2月1日至2月15日間銷售額已成長至15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甲君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個人賣家如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自行檢視銷售額,如果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依規定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9.公司申報盈虧互抵,應將規定之各期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抵減虧損數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抵減當年度純益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符合規定之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應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抵減當年度純益額;其申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有差異而補徵稅款,應另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之2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依前述規定申報盈虧互抵,應將各該期下列規定之所得額,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扣除:
一、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
二、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減除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且損失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者,該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係110年度核定之虧損150萬元(即核定課稅所得額-150萬元),惟查甲公司110年度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營業發生損失,並領取政府補助款200萬元,該補助收入雖依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免納所得稅,但依前揭規定,甲公司自111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10年度虧損金額時,該免納所得稅之補助收入應先抵減110年核定虧損。案經重新計算110年度已無虧損可供111年度扣除,爰核定111年度准予虧損扣除之金額為0元,調增課稅所得額150萬元,並補徵稅額30萬元(150萬元×稅率20%)及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0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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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中區國稅局)將於114年4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以維租稅公平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539.html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4.02.17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40001576號函


主旨:為維護租稅公平,中區國稅局將於114年4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請會員輔導其代理稅務申報之營業人自行檢視,倘因疏忽有逃漏稅捐情事者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補報及補繳事宜。


說明:

一、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規定常見之違章態樣如下:


(一)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二)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立統一發票或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


(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


(四)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


(五)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六)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或免稅銷售額。


二、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免除同法第41條至第45條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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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財政部賦稅署)「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第2條勘誤表及法規條文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541.html  

 

代轉財政部賦稅署114.02.17臺稅稽徵字第11400527610號函


主旨:檢送「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第2條勘誤表及法規條文各1份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14年2月14日法檢決字第11404506851號函(附來函及附件影本)辦理

 

二、旨揭認定標準前經本署分別以113年12月3日臺稅稽徵字第11300695610號函及114年1月2日臺稅稽徵字第11300712200號函(均諒達)轉行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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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縣政府)有關經濟部中小微企業多元振興發展計畫(2025-2028年)輔導內容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538.html


代轉彰化縣政府114.02.12府綠工字第1140053965號函


主旨:有關經濟部「中小微企業多元振興發展計畫(2025-2028年)輔導內容」


說明:依據經濟部114年2月7日經授企字第1145480030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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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4.02.05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534.html 【114.02.05稅務訊息】             

1.股東生前出資給公司購買設備屬債權性質,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購買設備缺乏資金,由股東先行出資購買,且截至股東死亡日仍未受償,不論帳列何種科目,性質屬股東對公司之債權,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屬該股東之遺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舉例:甲君生前為A公司之股東,其死亡日時A公司資產負債表列載有暫收款新臺幣(下同)1億2,000萬元,經請該公司說明並提供暫收款明細,查得係公司購買設備缺乏資金,由甲君等2位股東先行將資金借予公司並帳列暫收款科目,其中甲君出資6,000萬元,截至其死亡日尚未受償,屬甲君對A公司之債權,應併入遺產申報。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申報被繼承人對投資公司之股權或股份外,如被繼承人遺有對投資公司之債權應併入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遺產而受罰。(中區國稅局綜合行政組 林素杏:(04)23051111轉8535)

2.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房地但死亡時仍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房地,迄死亡時仍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該房地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但因該房地已簽約出售,有移轉登記與買受人之義務,可將同額的房地現值列入被繼承人生前未償之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另應注意如有應收尚未收取的出售價款,屬被繼承人的債權,亦應併同申報,避免漏報遭處罰。

      遺產稅原則上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為課稅標的,被繼承人生前簽約出售之房地,在未辦妥移轉登記即死亡,因該筆房地仍在被繼承人名下,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報遺產,並可將等額的房地現值列報為未償債務扣除額,又因該筆房地已簽約出售,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有尚未收取的該房地價款,屬被繼承人生前得請求買方給付價款之權利,應將該筆未收取的價款列為被繼承人之債權,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0年4月間簽約出售A房地,至甲君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繼承人乙君在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僅將A房地列入遺產申報,經國稅局查獲甲君生前已簽約出售A房地,死亡時遺有未收取之價金5,200萬元,屬於被繼承人甲君的債權,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乃核定債權5,200萬元,及增列該房地現值之未償債務扣除額,核定補徵稅額及處以罰鍰。

      特別提醒,被繼承人若於生前已出售房地,但死亡時仍未辦妥房地移轉登記,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買賣房地之相關證明文件,並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漏報遺產遭處罰。(中區國稅局法務組  林佳燕:(04)23051111轉8142)

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時,銷售對象無論是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或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說明,近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A公司銷售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該局查核發現,A公司銷售新臺幣(下同)5萬元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B商號,因B商號表示免用統一發票,無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A公司因而開立未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與B商號。該局表示,A公司雖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涉及逃漏稅情事,惟其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亦未依同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涉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情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本案按1%處罰(50,000元×1%=500元),惟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故該局依規定對A公司裁處1,500元罰鍰。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正確使用統一發票並據實記載,以免受罰。如因一時不察,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或溢開營業稅額情事者,可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陳雅淑:(04)23051111轉7559)

4.營利事業可於今(114)年2月1日至3月3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該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之「臺灣地區生產者物價指數銜接表」,於今(17)日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依該物價倍數表顯示,113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及88年度至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因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75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及92年度至112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除符合重估價辦法第10條規定可併予辧理資產重估價之情形外,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依重估價辦法規定,於113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為今(114)年2月1日至2月28日,因2月28日至3月2日分別為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相關規定,以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爰申請期間調整為今年2月1日至3月3日。營利事業可於前開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個月內,核定得否辦理;營利事業並應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財政部蔡科長緒奕:02-2322-8118)

 

5.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發票金額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之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應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課稅別及總計。同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有上述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述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得免予處罰。惟倘1年內相同違章事實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

舉例:甲餐廳銷售餐點與個人消費者開立電子發票,因員工不熟悉結帳系統操作方式,誤將定價200元之餐飲費輸入為20,000元,發現時消費者已離開且未留有聯絡資訊,無法將電子發票證明聯收回作廢並重新開立正確金額之發票,甲餐廳可敘明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事由,檢具申請書與相關證明文件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得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如有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之情形,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以免受罰;惟1年內相同違章事實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之規定。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周股長:2311-3711分機1830)

  

6.境內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取得定價內含營業稅之雲端發票,兌領獎金便利又快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境內自然人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下稱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取得定價內含營業稅之雲端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定價內含營業稅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當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所儲存之雲端發票幸運中獎時,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寄送中獎通知,中獎通知信內含發送一次性密碼之連結,消費者得於領獎期間持此密碼(48小時內有效)到超商多媒體事務機(KIOSK)列印中獎發票證明聯,即可於實體通路兌獎據點(如四大超商、全聯、第一銀行及彰化銀行等)領獎。如民眾不想出門,1千元以下獎金亦能使用手機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金融帳戶領取獎金。

      該局呼籲,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的民眾,請確保填寫正確電子郵件信箱,才不會與發票獎金失之交臂。(虎尾稽徵所 銷售稅股 顏千懿:(05)6338571轉318)

 

7.接獲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稅稅單,請於114年2月11日至20日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補稅案件,將陸續於114年2月上旬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14年2月11日至114年2月20日。

     該局說明,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臺北市轄區計44,491件,補稅金額9億6,693萬餘元;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請仔細核對內容,如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之情形,請於繳納期限(即114年2月20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更正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如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如期繳納,若逾期繳納將加徵滯納金,自114年2月21日起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至多加徵10%;逾30日(即逾114年3月22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另自114年3月23日起至繳納日止加計滯納利息。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非常多元,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亦可於繳納期限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及電子支付帳戶或利用行動支付工具綁定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應繳納稅款在3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多元繳稅管道的操作方式,於核定通知書背面有詳載說明,請參考運用。(臺北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2311-3711#2120)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0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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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中區國稅局)「114年辦理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結算申報期間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作業」之宣導摺頁及模擬問答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537.html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4.02.08中區國稅營所字第1142001687A號函


主旨:檢送「114年辦理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事務所於結算申報期間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作業」之宣導摺頁及模擬問答(Q&A)各1份,請協助加強宣導

 

說明:依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4年2月7日財北國稅营所字第114000138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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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4.01.20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530.html  

 

【114.01.20稅務訊息】             

1.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應納稅額,符合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欲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除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外,並應「如期申報」。財政部近期發布解釋令,放寬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之「如期申報」要件,倘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所得稅申報應自行繳納之應納稅額,惟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可適用盈虧互抵。

舉例:甲公司112年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500萬元,課稅所得額500萬元,應納稅額100萬元,甲公司於113年5月31日(星期五)辦理結算申報,惟遲至113年6月3日(星期一)始繳納自繳稅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甲公司雖逾期繳納自繳稅額,但尚未符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依據財政部新頒解釋令,仍可適用盈虧互抵500萬元。

      營利事業如逾期繳納自繳稅額已逾法定期限3日以上者,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將無法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張股長:(03)3396789 轉1320)

 

2.營利事業應留意交際費限額門檻,不得因超限而改列其他費用

      年關將近,許多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與客戶間之情誼,常需贊助客戶尾牙禮品或招待客戶,針對這類公關方面交際性質的支出,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列報時,除應證明交際費與業務有關 ,及依規定取有發票或收據等合法憑證,也應注意法規限額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為獲取收益,自會發生交際、應酬、饋贈等行為,惟基於健全商場交易,節約國民經濟之觀點,交際行為不宜過度浪費、漫無節制,以免因列報高額交際費,而使營利事業獲得少繳所得稅之租稅誘因,而破壞營利事業租稅負擔之公平性,所以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針對交際費支出規定有最高支出額的限制,營利事業當年度交際費支出如已超過限額,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自應依法帳外調減支出,不能因交際費超過限額,而將交際性質的支出改以其他費用列帳。

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帳列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所規定之限額,因此將部分招待客戶餐敘或三節餽贈禮品等支出,轉列報於其他費用項下,經該局查核後依費用性質轉正為交際費,並將超過限額部分,依規定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而列報交際費支出,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郭審核員 06-2223111轉8045)

 

3.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不動產,出售之所得應併入基本所得稅額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於境外出售不動產,核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

  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若未能提出該不動產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以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同一申報戶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大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而同一申報戶全年之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額後,按稅率20%計算其個人基本稅額。

舉例:王先生112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及一般所得稅額均為0元,當年度於美國出售不動產總價折合新臺幣6,000萬元,未依規定辦理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亦無法提示取得不動產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經該局依財政部頒定之所得額標準,核定海外財產交易所得720萬元(6,000萬元×12%),減除112年度個人基本所得免稅額67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10萬元〔(720萬-670萬)×稅率20%〕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漏未申報境外出售不動產之所得,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應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中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陳資韻:(04)23051111轉2265)


4.優化扣繳新制114年1月1日上路!

        所得稅優化扣繳制度自今(114)年1月1日起跑了,今年元旦起給付之所得,改由事業、機關等法人本身負責扣繳,但「給付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應依修法前規定,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新制將扣繳義務人從原本給付所得的事業負責人或機關團體、學校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扣繳義務人之義務與責任更符合行政法上權責相符原則。另外,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若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即農曆春節除夕至初三),比照居住者延長5日,減輕扣繳義務人於連續假期的作業負擔。

舉例:甲公司114年1月23日給付非居住者A君年終獎金並扣取稅款,依規定繳納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即114年2月1日前),惟114年1月28日至31日適逢農曆春節國定假日,依新制規定,可再延長5日至114年2月6日,並以甲公司本身為扣繳義務人。

        該局提醒,113年度給付居住者各項所得之扣(免)繳憑單,應於今年2月5日前辦理申報,且依修正前之規定,扣繳義務人仍為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請務必依限完成申報。

  (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  06-2223111轉8065)

 

5.房屋稅2.0新制之自住房屋須符合辦竣戶籍登記要件

      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房屋稅將首次適用。2.0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符合自住房屋者,應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

        房屋稅2.0新制透過調整稅率,除加重多屋族空(閒)置房屋持有稅負,促使住家用房屋釋出作有效利用外,並參據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定義,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房屋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今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申報按自住房屋稅率(1.2%或全國單一自住1%)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上開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確保民眾權益並兼顧簡政便民,113年6月30日以前已持有房屋,且房屋稅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者,納稅義務人無須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各稽徵機關已訂定輔導措施,並陸續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其經輔導並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亦無須申報;屆期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將自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法定稅率1.5%至4.8%)課徵房屋稅,嗣後倘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仍應依法向稽徵機關申報,始可適用。

      財政部補充說明, 113年6月30日以前非屬自住房屋或113年7月1日以後才取得之房屋,如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應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始得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財政部林科長易芬:(02)2322-8259)

 

6.店家買一送一活動,統一發票這樣開

        迎接農曆新年,各大超商、手搖飲及餐廳等營業人提供各式各樣的優惠折扣(如買一送一或附贈現金抵用券等),消費者使用這些優惠折扣時,營業人應留意開立統一發票的相關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促銷期間買一送一,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而促銷期間隨貨附贈的現金抵用券,如當次消費時尚未折抵價款,仍應以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消費時,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則應按前揭銷貨折讓處理方式,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甲商店拿鐵咖啡原價1杯100元,因農曆新年,好友分享日,推出拿鐵咖啡買一送一活動,統一發票應這樣開立:品名:拿鐵咖啡,數量:2杯,單價:100元,金額:200元,備註欄註明:折扣100元,銷售額合計:100元。

 (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徐股長:06-2298089)

  

7.營業人外銷貨物銷貨退回應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係以國際貿易為主之經濟體,許多營業人係以外銷為主要業務,而外銷貨物嗣後如有發生復運進口情事,除應依規定向海關填報復運進口報單外,屬於銷貨退回者並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時,應以「G7國貨復進口」報單報運進口,如屬銷貨退回者,「納稅辦法」欄位應填載「55」,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發生銷貨退回當期(月)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俾正確計算零稅率銷售額以核算退稅限額,避免虛增銷貨收入;但復運進口原因如係貨品退回整理再出口者,「納稅辦法」欄位則填載「99」,其退回及再出口,均免予申報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關務署前於113年12月10日公告新增納稅辦法代碼5S(輸美貨物因符合法定事由原貨復運進口),營業人外銷美國貨物如有發生復運進口情形者,應於進口報單之「納稅辦法」欄位填報「5S」,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位填報復運進口原因,營業人應按復運進口原因是否屬銷貨退回,依前揭說明辦理。 (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王股長:(03)3396789轉1250)

 

8.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常見誤報房地持有期間之費用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計算交易所得額時,係以房屋、土地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計算,而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所發生之支出或非屬交易房屋、土地之費用,不得列為房地交易費用,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房屋、土地於使用期間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費用,尚不得自交易損益中減除。

舉例:王小姐110年1月購入房地並於113年9月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上、未逾5年,按稅率35%課徵房地合一稅。申報成交價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取得成本800萬元、必要費用70萬元及可減除移轉費用30萬元,交易所得額為300萬元(=1,200萬元-800萬元-70萬元-30萬元);惟該局查核時發現,王小姐誤將   

  110至113年間繳納之房屋稅6萬元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4萬元列報為該房屋、土地之必要費用減除,經該局剔除重新核算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為310萬元,補徵稅額3.5萬元(10萬元X35%)。       

      該局提醒,個人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所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費用,尚不得自交易損益中減除。

  (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 林淑芬課長 :(07)740-4001 分機5810)       

 

9.非營利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並取得代價,如未符合免稅規定,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雖以公益為創設目的,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應報繳營業稅;其承辦政府委託代辦業務或承攬標案、採購案,提供貨物或勞務並取得代價,如未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徵營業稅規定,仍須履行納稅義務。

      中區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倘僅辦理扣繳單位稅籍登記,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每次之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繳納營業稅;倘已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報繳營業稅;如經核定為查定課徵營業稅者,則由稽徵機關發單通知繳納營業稅。

      該局近期查獲某團體於108年至110年間承攬政府機關勞務採購案,承攬總金額計新臺幣1,593萬餘元,未報繳營業稅涉嫌逃漏稅。經查核確認,該團體所提供之勞務,未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相關免徵營業稅規定,遂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為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應自行檢視,倘因一時疏忽而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林淑娟:(04)23051111轉7517)

 

10.11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限於114年2月5日截止,請多利用網路完成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2月5日止(原法定申報截止日114年1月31日,因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請扣繳義務人留意申報期限,利用網路儘早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前開各類憑單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申報,其中網路申報最便捷又省時,請大家多加利用。扣繳義務人及信託受託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IMX)」軟體安裝在Windows 7或更高版本的電腦上,透過「工商憑證IC卡」、「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XCA)」或扣繳單位自行於報稅網站申請之報稅密碼為身分驗證,並依申報軟體之說明及操作步驟完成憑單申報,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操作簡單又快速。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上傳資料若有誤,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網路辦理更正申報時,應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更正申報必須重新上傳「應申報之全部資料」,不可只傳送更正部分資料,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請核對件數、總額及稅額等數據無誤,始完成更正申報程序。

   (中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薛靜涓:(04)23051111轉2220)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0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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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房屋稅差別稅率2.0宣導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501.html  

 

代轉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4.02.05彰稅服字第11461593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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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4.01.06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528.html 【114.01.06稅務訊息】             

1.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相關租稅優惠措施要件,報你知!

      近年房市買賣熱絡,民眾常有換屋需求,換屋族關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有哪些租稅優惠,可以減輕售屋或換屋者的稅負,為自己增加換屋基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住房地免稅額及重購自住房地扣抵(退)稅額要件如下:      

 

個人自住房地免稅額

個人重購自住房地扣抵(退)稅額             

法令規定

1.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
2.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8目

1.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2.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

適用要件或限制

1.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未曾適用此優惠。

1.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2.出售及重購之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出售及重購房屋的完成移轉登記日在2年內。
4.出售及重購之房地以本人或配偶名義登記。
5.重購之自住房地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優惠內容

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稅率為10%。

1.就已(應)繳納稅款,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或退還稅額。
2.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皆可適用。

 

舉例:甲君於105年1月以1,000萬元購入A自住房地,於112年3月以1,500萬元出售,課稅所得500萬元,假設均符合前述要件,其擇一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或重購扣抵(退)稅額計算如下:

 

自住房地免稅額

重購自住房地扣抵(退)稅額

計算式

(課稅所得50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自住房地稅率10%,應納稅額10萬元。

課稅所得500萬元×稅率20%,應納稅額100萬元。

案況一:
重購B自住房地1,800萬元。
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1,800萬元/1,500萬元)>1,全額扣抵100萬元。

案況二:
重購C自住房地900萬元。
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900萬元/1,500萬元)=0.6,扣抵稅額60萬元(100萬元*0.6)。

         該局特別提醒,若同時符合自住房地免稅額及重購自住房地扣抵(退)稅額條件,得申請適用2項租稅優惠,以保障自身權益。 (鼓山稽徵所張新旺 股長 :(07)5215258 分機6650)


2.被繼承人於除息(權)交易日後死亡,獲配之股利應併入遺產申報

      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除息(權)交易日如在死亡日之前者,繼承人要注意將公司應配發之股利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除息(權)交易日在繼承日之前者,代表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繳稅;除息(權)交易日在繼承日之後者,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3年7月20日死亡,甲君持有A公司股票,而A公司除息(權)交易日為113年7月16日,因甲君死亡時已取得A公司配息及配股之權利,繼承人應該將繼承日後獲配之股利,併入甲君遺產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將被繼承人生前之應收股利(息)併入遺產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遺產情事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以免被查獲短漏報遺產而遭處罰。 (南區國稅局法務組蔣股長  06-2298128)

 

3.總統今(18)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條文

  總統今(18)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條條文。

  財政部說明,本條例第12條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延長購買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措施5年至118年12月31日。

  二、不再延長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以下合稱非電動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措施之實施期間,至電動公共汽車則依現行本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表示,上開本條例第12條修正案有助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照顧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及達成2050淨零排放政策目標,該部將加強宣導,確保納稅義務人退稅權益。(財政部游科長忠信:02-23228139)

 

4.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為21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1萬元,每一申報戶的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的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03)3396789 轉1430)

 

5.營利事業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實際營業項目填報正確行業代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填報行業代號,以適用正確業別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所得額標準或同業利潤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財政貿易統計)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查詢系統,查詢實際營業項目之行業代號、名稱及定義,確認應適用之行業代號,以免辦理結算申報時填載錯誤。

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填載適用行業代號為4642-11電子器材、電子設備批發業,申報毛利率17.5%達該業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7%;惟經該局查得甲公司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為銷售電線及電纜商品,適用行業代號應為4649-20電力設備器材批發,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為19%,該公司因無法提示營業成本分析資料致成本無法勾稽查核,該局遂按其應適用之正確行業代號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9%,核定111年度課稅所得額並補徵稅額新臺幣100餘萬元。 (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劉股長:(03)3396789 轉1330)


6.國稅局運用智慧型選案系統查緝逃漏稅 提醒網路賣家應誠實報繳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各類社群媒體蓬勃發展,網路賣家為追求營收獲利,常見利用社群平台直播帶貨銷售,並善用資訊服務業者所提供的一條龍服務,將相關金流、物流及資訊流整合,提供民眾更便捷且實惠的購物體驗。惟部分網路賣家交易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致生逃漏稅捐情事,稽徵機關將持續蒐集各項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課稅資料,並運用智慧型選案系統勾稽查核申報異常之營業人,以防杜逃漏稅捐、維護租稅公平。

舉例:經運用智慧型選案系統分析,甲公司111年及112年申報銷售額與其取得關鍵供應鏈廠商之費用顯不相當,且經查該公司同期間透過數個社群平台直播帶貨,疑涉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案經列選調查,查獲該公司直播帶貨銷售部分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4千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2百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2百萬餘元。 (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王股長:(03)3396789 轉1250)


7.營業人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注意正確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含國內及國外),為簡化報繳手續,得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後,將全年度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彙總併計於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股利收入包括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但不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該局說明,計算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方法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兩種扣抵方法之差異點及依直接扣抵法計算須注意事項如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務必要留意將113年全年度自國內及國外所取得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即113年度11-12月期)的營業稅免稅銷售額,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因疏忽未予調整而遭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蔡股長:(03)3396789 轉1280)

 

8.財政部114年實施10項利民便民措施,減輕民眾負擔,提供更便利稅務服務

      114年1月1日起,財政部實施10項利民便民措施,減輕民眾負擔,並提供更便利稅務服務,打造友善賦稅環境。

  一、調高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等,民眾在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

  (一)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由新臺幣(下同)20.2萬元調高至21萬元。

  (二)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1、免稅額:由9.2萬元調高至9.7萬元;滿70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由13.8萬元調高至14.55萬元。
2、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由12.4萬元調高至13.1萬元,有配偶者,由24.8萬元調高至26.2萬元。
3、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0.7萬元調高至21.8萬元。
4、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亦按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
5、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由670萬元調高至75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由3,330萬元調高至3,740萬元。

  (三)修正幼兒學前及房租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
1、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擴大至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
2、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每一申報戶扣除上限調高至18萬元,原則限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並訂定排富規定。

    二、調高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由8萬元調整為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由4萬元調整為5萬元。

  三、續延長實施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1.5‰至116年12月31日(113年12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案)。

  四、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延長免徵貨物稅期間5年至118年12月31日。

    五、調高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課稅級距金額如下:    

    (一)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超過1億1,242萬元,分別適用10%、15%、20%稅率。
(二)贈與淨額2,811萬元以下、超過2,811萬元至5,621萬元、超過5,621萬元,分別適用10%、15%、20%稅率。

  六、在便民措施部分:

  (一)優化綜合所得稅網路(含手機)申報服務:規劃全新申報流程,登入報稅系統立即顯示繳(退)稅金額,確認內容正確無誤後,可直接進行繳(退)稅及申報上傳。

  (二)新增個人網購詐騙退稅線上申辦服務:於關港貿單一窗口建置「個人跨境網購詐騙更正進口報單退稅」線上申辦服務。

  (三)開放納稅義務人以憑證查詢或列印快遞貨物稅費繳納證明:於關港貿單一窗口建置TP103「海關進口快遞貨物稅費繳納證明」,納稅義務人得比照報關業者或快遞業者,以憑證註冊登入查詢與列印。 (財政部蔡宜純科長:02-2322-8038)

 

9.小心!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仍須誠實申報,避免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須正確申報所有收入,不得漏報或隱匿。否則一旦被查獲漏報收入,一樣會被補稅裁罰。

      該局說明,擴大書面審核的實施,旨在簡化申報程序,減輕營利事業在申報稅務時的負擔,並加速申報流程。然而,營利事業在享受這項便利的同時,應特別留意相關的申報規定,避免因短漏報收入而面臨補稅與處罰的風險。

      該局進一步說明,根據實施要點第10點規定,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非營業收入金額在10萬元以下,係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短漏報超過10萬元,得就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再併入原按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申報之所得額核計應納稅額。

  舉例:甲公司被查獲漏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25萬元及海外利息所得42萬元,該公司雖主張另有70萬元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惟依據規定就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時,該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抵減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但無法抵減漏報的利息所得,故甲公司經核定結果仍需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的營利事業,仍應如實申報所有營業及非營業收入,以免被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劉淑鈴:(04)22588181轉119)

 

10.總統今(2)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及第12條條文

       總統今(2)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條例」第2條之2及第12條條文,延長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下稱當沖交易)證交稅稅率1.5‰(下稱當沖降稅措施)3年至116年12月31日,並刪除證交稅繳款書之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規定,回歸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說明,前開條文於今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係自114年1月4日生效,鑑於本次修正延長當沖降稅措施適用期間係銜接113年12月31日,並未中斷,爰今日起之當沖交易案件,代徵人於114年1月6日(T+2日,原為1月4日,遇假日延至次一工作日)起即可依1.5‰稅率代徵證交稅,無須先按3‰稅率課徵再退還差額,尚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及增加代徵人退稅成本。 (財政部梁科長瑋峻:02-23228146)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0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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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縣政府)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訂於114年2月份辦理6場次「製造業能源管理示範輔導」申請須知說明會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536.html


代轉彰化縣政府114.02.04府綠工字第1140037705號函


主旨:函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訂於114年2月份辦理6場次「製造業能源管理示範輔導」申請須知說明會,請會員及廠商踴躍參與。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發展署114年1月24日產永字第11400158240號函辦理。


二、經濟部產業發展署預計於本(114)年2月份辦理6場次「製造業能源管理示範輔導」申請須知說明會,活動時間及地點說明如下:


(一)高雄場:114年2月13日(四)高雄軟體園區-中庭交誼廳


(二)台南場:114年2月14日(五)大臺南會展中心-努山塔里亞廳D


(三)新竹場:114年2月19日(三)集思竹科會議中心-巴哈廳


(四)彰化場:114年2月20日(四)全興產業園區服務中心-1樓會議室


(五)台中場:114年2月25日(二)集思新烏日會議中心-巴本廳303會議室(本場次同步開放線上直播會議)


(六)新北場:114年2月26日(三)新北市板橋區農會-第8研習廳


三、旨揭申請須知說明會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各場活動前2日截止,報名網址(https://pse.is/72n3xs),敬請踴躍參加。「製造業能源管理示範輔導」申請須知,下載網址(https://pse.is/72n4ev),輔導型態與申請資格詳如附件1。


四、另「製造業能源管理示範輔導計畫」之推廣行動專車服務資訊,詳如附件2,或參考網址(https://pse.is/72p5mm)


五、輔導服務申請及說明會報名聯絡人:黄小姐,電話:(02)2910-6067分機645,電子郵件:claire@tgpf.org.tw;施先生,電話:(02)2910-6067分機643,電子郵件:miloshih@tgp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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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3.12.20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525.html 【113.12.20稅務訊息】

1.個人CFC選案即將展開,未申報者請儘速備妥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將對轄內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選案查核作業,請有投資外國企業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申報內容,如投資企業構成個人CFC或有短漏報CFC營利所得情形,請儘速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CFC選案查核作業,將對以下四大態樣案件加強查核:
一、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營利所得案件。
二、個人已申報CFC適用豁免規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盈餘豁免門檻。

 三、個人已申報CFC當年度虧損案件,其虧損之計算是否正確。          

 四、個人已申報CFC營利所得案件,其CFC當年度盈餘及營利所得計算是否正確。

  (中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羅依萍:(04)23051111轉2212)

 

2.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不得任意選擇損益認列年度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應於完工時計算工程損益,而完工日期之認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已有明確規定,不得自行任意選擇列報的年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係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者,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舉例:甲公司為營造業,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承攬興建乙公司廠房為未完工程,惟依該局蒐集資料顯示,乙公司廠房已於111年10 月取得主管機關所核發之使用執照,雖然甲公司主張該工程於112年7月始完成驗收,但未能提供實際交付乙公司使用之證明文據,且乙公司出具之驗收證明單亦記載竣工日期為111年10月,該局乃依上開規定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即111年10月認定為實際完工日期,並核定調增營業收入及課稅所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有關完工日期認定,應依規定按其工程種類,取得足以認定完工日期相關事證供稽徵機關核認,以免因認列年度錯誤,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田審核員 06-2223111轉8050)

3.包作業之工程款項抵付罰款或有未收工程款,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其屬包作業者,統一發票開立時限為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且發票銷售額,"不可"扣除罰款或未收取之工程款,而以淨額開立。

  舉例: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業主乙公司某新建工程,甲公司於施作完成,依合約向乙公司請領最後一期工程款,惟因逾期完工遭乙公司處違約罰款,甲公司乃以工程尾款抵付違約罰款後,以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嗣經國稅局查獲發現甲公司未足額開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高雄國稅局鼓山稽徵所 鄧昌玲 股長 :(07)5215258  分機6670)

  

4.舉辦尾牙、春酒活動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營業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年節前後舉辦尾牙或春酒活動,取得之場地租金、餐飲、表演費支出及購買摸彩獎品等相關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舉辦尾牙、春酒活動取得相關進項憑證,屬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該等憑證所含之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是將原購入備供銷售之貨物,轉作員工摸彩獎品使用,且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甲公司購入10台咖啡機作為尾牙摸彩獎品,取得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進項稅額10,000元,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於摸彩贈送員工時,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將進貨原供銷售之5台平板電腦,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之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 劉盈均 股長 :(07)6260123分機5450)

 

5.財政部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之認定原則

      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於新臺幣(下同)18萬元內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財政部說明,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爰該部核釋下列5種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落實照顧民眾租屋需求之政策意旨: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點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之房屋符合上開視為「非自有房屋」認定原則者,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財政部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者,不適用之,以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6.核釋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符合一定交易條件者,可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今(6)日核釋,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且經查明該營業人對該等買賣雙方之實名身分資訊設有驗證機制,其要求賣方先交付遊戲幣及買方先支付價金係基於履約保證,並於網路交易平臺揭示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新臺幣換算比值(下稱比值)者,可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

      財政部說明,近年網路連線遊戲迅速發展,玩家間就遊戲幣之交易日益普遍,因是類交易均於線上完成且具高度隱匿性,為確保履約,營業人從事遊戲幣交易之外觀形式採先買後賣模式營運,並搭配一定之買賣雙方實名身分驗證及履約保證機制,以預防詐騙及提升交易安全。舉例來說,甲營業人於網路揭示A遊戲幣兌換新臺幣之比值為賣家比值140:1及買家比值130:1,乙賣家將出售130,000枚遊戲幣轉入甲營業人經營之遊戲帳號,甲即支付價金新臺幣(下同)929元(130,000÷140)予乙;嗣丙買家向甲購買130,000枚遊戲幣,甲收到丙買家價金1,000元(130,000÷130)後,將其遊戲帳號內之130,000枚遊戲幣轉入丙之遊戲帳號。故就交易外觀形式,甲營業人同時經手金流(買賣價金)及物流(遊戲幣),似屬先買後賣A遊戲幣,惟倘按進銷貨模式認定,就甲銷售予丙買家之銷售額全額計算銷項稅額,實務上因其交易前手(即乙賣家)時為個人,該個人如係向遊戲營運業者購買遊戲幣,因該業者一開始已就銷售額全額報繳營業稅,於接續之交易為C2B2C情形下,本次甲營業人(即中間之B)將因無法向前手個人乙賣家(即C)取具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形成其售予丙買家(即C)時又按銷售額全額課稅之情形,將導致營業稅稅負增加;至於交易前手為營業人之情況(即B2B2C)下,因甲營業人可取具進項    發票申報扣抵,其售予丙買家按進銷項模式課徵營業稅,尚不致發生按銷售額全額課稅之情形。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令發布後,承前例,甲營業人向前手個人乙賣家購買遊戲幣時,可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71元(1,000元-929元)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倘乙賣家為營業人時,甲營業人應按收取丙買家之價金1,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就其自乙賣家取得929元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兩者最終租稅負擔相同。

      考量是類營業人之產業特性及其C2B2C交易模式確有特殊性,且其服務對象包含遊戲幣買賣雙方,為合理化其租稅負擔,爰該部釋明前開課稅規定,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本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即可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呼籲,依該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時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個人提供遊戲幣交易服務取得代價者,屬銷售勞務範疇,應於當月銷售額達4萬元(未來起徵點如有調整,依調整後金額)時依上開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7.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優化扣繳制度修正重點大補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今(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部分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明(114)年1月1日施行,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主體,由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事責一致。

  二、增訂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之規定,減輕作業時限壓力。

  三、修正未依規定填報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以維護公平正義原則。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單位如於今年12月31日(含)前給付所得,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有關扣繳憑單申報書表之扣繳義務人欄位,事業應填「負責人」姓名,機關、團體或學校應填「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之姓名;扣繳單位如於明年1月1日(含)以後給付所得,扣繳義務人欄位則應填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之名稱。至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及破產財團給付之所得,本次未修正其扣繳義務人規定,仍由執行業務者、受託人及破產管理人擔任扣繳義務人。

  舉例:A公司固定於次月10日發薪資,112年12月至今年11月薪資係於今年1月至12月給付,仍適用修法前扣繳規定,故申報今年度扣繳憑單書表扣繳義務人仍為A公司之負責人;另該公司今年12月薪資係於明年1月10日給付,則適用修法後扣繳規定,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本身即A公司。

  舉例:B公司於明年1月24日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並扣繳稅款,其應繳納、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即明年2月2日前),而明年1月28日至31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本次所得稅法修正後規定,上開期限得再延長5日至明年2月7日。

  (雲林分局 綜所稅課 游小姐 :(05)5345573轉217)

 

8.自114年1月1日起調高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財政部今(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下稱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5萬元。

      財政部說明,起徵點係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6條規定授權由該部定之,旨在使小規模營業人負擔合理稅負前提下簡化稽徵,期減輕營業人遵從成本及稽徵機關稽徵成本,小規模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如未達該起徵點者,免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起徵點前次調高係96年1月1日,近年來,物價上漲導致原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銷售額增加,可能超過現行起徵點而成應課徵營業稅,外界屢反映應配合物價上漲情形調整起徵點,為反映實情,該部參酌96年1月迄今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上漲幅度25%,調高起徵點如上述。預估受惠家數約12萬家營業人,增加減稅利益約10.68億元。

        財政部表示,本次調高之起徵點規定,首次適用於114年第1季(1月至3月),繳納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10日之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小規模營業人查定之銷售額未達調整後起徵點者,因免繳納營業稅,將不會收到營業稅查定課徵(405)核定稅額繳款書。

 

9.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4年2月5日,請多利用網路並儘早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自明(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5日止(原申報截止日為1月底,因114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至114年2月5日),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依限完成申報。

      該局指出,憑單申報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其中網路申報可不受國稅局辦公時間限制,於申報期間內全天24小時均可隨時上網辦理,既便捷又節省時間,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多加利用。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也請多利用網路辦理更正,但請注意,申報資料無法單筆更正或新增,請務必重新上傳「全部申報」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

      特別提醒,所得稅法優化扣繳制度自114年1月1日施行,即114年1月1日以後給付所得適用,因此114年2月5日前辦理113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所得之扣(免)繳憑單申報,仍適用修正前規定,扣繳義務人仍為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

 

10.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以免受罰

      財政部表示,行政院已核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確實依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得按次處行為罰。為順利推動,該部已完成訂定及修正相關子法規及行政規則,同步施行。

      財政部說明,依修正後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及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20條之1規定,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存證時限,仍維持現行規定,並未改變,亦即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為2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為7日,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為次期開始10日內;僅修正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之作業方式。現行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單)得由雙方合意由買方或賣方開立及傳輸至平台存證,惟基於健全電子發票資訊完整性及配合修正後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賣方營業人負有依限據實傳輸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義務,復考量其已具資訊能力,為事責一致,業修正折讓單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並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

      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按修正增訂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並得按次處罰;如屬違章情節輕微,例如:營業人經國稅局第1次通知後即依限據實補正,可依修正增訂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另考量營業人需時配合上開折讓單開立規定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該部已訂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期6個月)為輔導期,針對營業人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該部籲請營業人配合規定及時調整因應,避免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4年7月1日起)發生逾規定時限傳輸存證而受處罰問題,以維護自身權益。

      為使營業人更清楚上述規定,各地區國稅局官網已建置「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提供法令規定、懶人包(中、英文版)及專人諮詢窗口,供外界查詢,並全面輔(宣)導轄內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且將近期曾發生傳輸異常情形之電子發票加值服務中心及營業人列為重點輔導對象。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1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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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行政法人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免納印花稅、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535.html


代轉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4.02.04彰稅土字第1146162392號函


主旨:有關行政法人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適用印花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相關減免之規定時,視同政府機關,免納印花稅、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說明:

一、依財政部113年11月15日台財税字第11300609901號函辦理。


二、檢附財政部113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300609900號令供參。


 

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及其立法理由,行政法人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適用印花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之規定時,視同政府機關:

一、其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得比照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二、其使用之公有房地,自114年(期)起,得比照房屋税條例第14條第1款及土地税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使用之自有房地,無出租或營業情形者,自同年(期)起,得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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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財政部)訂定發布「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6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517.html


代轉財政部113.12.04台財稅字第1130468089號函


主旨:檢送法務部113年11月25日法令字第11304546200號令訂定發布「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


說明

、依據法務部113年11月25日法檢字第11304546240號函(附來函及附件影本)辦理


、按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執行業務範圍,以記帳士法第13條及「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事項為限,尚不包括擔任信託之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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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公會通知)114年『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業訓練班上課注意事項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533.html


會務通知


114年『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業訓練班上課注意事項 


(一) 彰化平日班114年3月19日(星期三)早上9:00開課, 

       彰化密集班114年4月13日(星期日)早上9:00開課; 


依國稅局規定,需有固定座次,開課當天8:30開始報到,報到後自行選位就座並填寫座位表,上課位置即固定不變動。


(二)  各班上課日期、時間與地點:

1.彰化平日班:              

  上課日期:114/3/19(三)、114/3/20(四)、114/3/26(三)、114/3/27(四)

  上課時間: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上課地點:全國麗園大飯店(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南路11號)

 

2.彰化密集班(苗栗縣西湖渡假村)

   上課日期:114/4/13(日)、114/4/14(一)、114/4/15(二)

   上課時間:上午9:00~12:00  下午1:00~6:00

   上課地點:苗栗西湖渡假村—米蘭會議室(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西湖11號)

 

(三)  國稅局實施抽點制度,並依當時簽到與否作為當日之時數認定,會員務必親自於上課前簽到並於課後簽退,避免遺漏造成權益受損。

 

(四) 開課當日坐定後即為日後上課之座位,將不再另行排定,並將依此座位進行不定時點名。缺席者,該單元即視為缺課。

上課遲到30分鐘(含)以上,視為缺課1小時。◆

 

(五) 彰化平日班會員如需請假,請務必填寫請假單。

 因受上課未達24小時者,次年無法執業之限制,缺、曠課則請會員自行注意。

 

(六)排定課程無法前往上課時,請於3天前(不含例假日)事先填妥請假單,

 傳真至本會04-7273901,務必請電話04-7273622跟秘書處再次確認

 

(七)★彰化密集班會員不得請假或調課★

 

(八)報名繳費後至開課前15天不克參加本期課程退還學費七成,開課日前15天則不受理申請退還,已繳學費、雜費等各項費用(密集班訂房後退課者,尚需再依飯店規定扣取相關費用)

 

(九)各班測驗日期、題型︰選擇題(單選40題,每題2.5分) 

彰化平日班: 114年3月27日(星期四) 下午4︰00~5︰00

彰化密集班: 114年4月15日(星期二) 下午5︰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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