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RSS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_rss ※會務(講習)通知※稅務訊息 utf-8 Thu, 09 May 2024 03:36:35 CST Thu, 09 May 2024 03:36:35 CST http://www.ataa-ch.org.tw tax.acc@msa.hinet.net service@netboss.com.tw 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3.05.06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435.html 【113.05.06稅務訊息】             


1. 執行業務者 112 年度所得計算,5 項減免措施,不可不知!

報稅季來臨,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以下合稱執行業務者)關心 113 年 5 月報稅有什麼利多消息,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歸納 5項減免措施如下: 

項目

內容

 

 

1

 

 

調高部分業別費用標準

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未具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或代為記帳者,未依法辦理 112 年度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費用標準調高至收入之 35%。

 

 

 

2

 

 

調增中、西醫師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適用費用標準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之中、西醫師, 未依法辦理 112 年度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 COVID-19)疫情影響,健保收入之費用標準,依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

點數,由每點新臺幣(下同)0.8 元調增至 0.875 元。

 

 

3

因 COVID-19

及 C5 案件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且隔離案件)

自政府領取各項補助

受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的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適用期間至 112 年 6 月 30 日止。

 

 

 

 

4

 

 

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

加倍減除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申報,帳簿紀錄完備,給付員工於 112 年 4 月 30 日前,因避免疫苗接種不良反應給

予疫苗接種假、112 年 6 月 30 日前,因員工確診隔離治療之防疫隔離假或因家長需照顧篩檢陽性學生之

防疫照顧假,得就該請假期間所給付薪資金額之 200%,於核實計算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減除,可減除金額以

所得額至 0 元為限。

 

 

5

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申報,帳簿紀錄完備,支付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 150%,於核實計算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減除,可減除金額以所得額至 0 元為限。


2. 營利事業虛列營業成本經核定為虧損,仍有罰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分別按已依規定或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 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 千5 百元。

 舉例:A 公司辦理 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 600萬元,經該局查得當年度虛列營業成本 200 萬元,雖加計短漏報所得額 200 萬元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就其短漏報所得額 200萬元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20%所計算之金額 40 萬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5 倍罰鍰20 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9 萬元,乃裁處罰鍰9 萬元。特別提醒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係以受奬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為適用要件,非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認定應否處罰之依據,該處罰規定主要目的在督促納稅義務人善盡誠實申報義務及維護租稅公平。


3. 合併後公司得扣除之各期虧損應按合併後股權比例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企業併購法第 43 條規定,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於合併前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得扣除之各期虧損,按各該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重新計算可扣除之虧損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 10 年內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舉例:轄內甲公司於 107 年 7 月 1 日與乙公司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甲公司合併前股權為 2000 股,因合併發行新股予乙公司股東 1000 股,即合併後甲公司原股東股權比例為 2/3,乙公司股東股權比例為 1/3。合併時甲公司經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虧損金額為 103 年度 600 萬元及 105 年度 300 萬元;乙公司經核定尚未扣除之虧損金額為 103 年度 900 萬元、105 年度 600 萬元及 106年度 300 萬元。甲公司 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前 10 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 2,700 萬元,該局查得甲公司未依規定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各期虧損尚未扣除金額,按合併後股權比例重新計算得扣除之虧損金額,經該局重新計算甲公司實際得扣除之虧損金額為 1,200 萬元,應調整補稅 300 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 100 條之2 規定加計利息。

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合併後可扣除之虧損時,應按各該參與合併公司合併後股權比例正確計算可扣除之虧損。(營所稅組劉股長(03)3396789 轉 1330)


4. 離婚夫妻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之認定順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離婚後與前配偶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時,依財政部 109 年 10 月 15 日台財稅字第 10904583370 號令規定,由國稅局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前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的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5.其他扶養事實。

舉例:甲君與前配偶乙君於 109 年間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同意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君擔任,嗣甲君與乙君 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列報扶養子女,因未能協議,經該局剔除甲君申報之子女免稅額,予以補稅。甲君不服,主張有支付學費及扶養費,認應由其列報扶養等語,案經該局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君擔任並與子女同住,雖甲君主張按月支付子女教養費,亦僅盡其扶養義務之一部分,而稅捐免稅額應以扶助、養育及照顧子女之日常生活起居等事實加以審認,方符合稅法上規定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立法目的為由,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特別提醒離婚夫妻應先就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進行書面協議,以避免日後爭議。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國稅局將按監護登記、該年度同居天數及實際扶養事實順序查核認定。(法務組蔡股長(03)3396789 轉 1630)


5. 營業人漏進並漏銷,為兩個不同違章行為,應分別裁罰           

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之漏進漏銷案件,倘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 5%以下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外,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部分,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 條第1 項第3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舉例:轄內營業人甲商號從事飲料及菸酒零售,經查該商號及負責人資金往來帳戶,發現甲商號常利用負責人個人帳戶收受及支付貨款,除查有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 14,200 萬元外,進貨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前揭事實經商號負

責人承認違章屬實,因此甲商號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 14,200 萬元部分,除應補徵營業稅 710 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355 萬元;另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部分,則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裁處罰鍰 100 萬元(最高罰鍰)。特別提醒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與銷貨時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致漏報銷售額之行為,為各具獨立性之違章行為,倘經查獲是類漏進漏銷案件,進貨部分及銷貨部分應分別依規定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銷售稅組李素秋股長分機7370)


6. 符合特定要件,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民眾於申報 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若有扶養 5 歲以下的子女,父母可列報每名子女 12 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除父母外,另有 2 種情況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該扣除額:

一、 父母均有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祖父母列報扶養 5 歲以下孫子女時,可申報減除孫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二、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民法第 1094 條第 3 項、第 1106 條第 1 項或第110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其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為其受扶養親屬,得列報該受監護之 5 歲以下受扶養親屬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前述原因除「死亡」、「監護登記」可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認定。

提醒納稅義務人於今(113)年 5 月申報 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適用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1)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 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 20%以上。

(2) 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 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 670 萬元。


7.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地,出售房地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李小姐詢問,其配偶於 109 年去世,遺有 99年購入之房地,李小姐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該房地,113年準備出售該房地時,究竟是申報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說明: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之房地,於日後交易時係屬於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上係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為準。然因李小姐是出售依民法第1030 條之1 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之房地,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 點規定,以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進一步說明,李小姐的先生取得該房地的日期為 99 年,109 年過世時,李小姐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該房地,日後出售該房地時,其取得日為配偶原取得該房地之日,即 99 年(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可;倘若李小姐先生遺留之房地取得時點在 105 年 1 月 1 日之後,則李小姐日後出售該房地時,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 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綜合行政組李嬪婷股長分機 7770)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0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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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分局)請會員多多利用並協助使用「手機報稅 」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432.html


代轉彰化分局通知


今年手機報稅仍是財政部重點推動事項,以下再麻煩各位會員們協助辦理


1.請多加利用手機報稅,今年仍有抽獎活動(最大獎現金20萬元)。


2.幫客戶報稅無法採手機報稅,請利用「線上版」程式進行報稅。


3.退稅請採直撥退稅。


如有需要彰化分局派員協助教導手機報稅,歡迎隨時與我們連絡!


另外,今年二維及人工申報的”退稅案件”一樣只能在第二批(113年10月底)退稅,要適用第一批(113年7月底),請改用網路或手機報稅,麻煩會員協助並提醒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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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3.04.24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428.html 【113.04.24稅務訊息】           

 

1.外籍人士112年度符合居住者規定,應檢視是否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新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籍人士如112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即為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之居住者,今(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須留意CFC申報新規定。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外籍居住者之結算申報戶成員,如有直接或間接投資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請向國稅局索取或自國稅局網站下載CFC相關書表,檢視是否應申報個人CFC營利所得。如係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符合應填報相關CFC書表者,應於今年5月31日前,將相關書表遞送至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臺北、高雄國稅局為總局,北區、中區、南區國稅局為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就納稅義務人如何檢視其申報戶成員是否適用個人CFC制度說明如下:

  一、依「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檢視是否應揭露個人CFC資訊。倘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填報「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含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

  二、檢視是否符合下列二狀況之一,倘是,則另應填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

  (二)上開(一)股權合計未達10% 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

      提醒個人CFC營利所得屬所得基本稅額之海外所得,倘加計CFC營利所得後,

  全戶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即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112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及海外所得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包括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才須繳納基本稅額。

  (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 06-2223111轉8065)

 

2.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左營稽徵所宋亞萍股長分機6930)

 

3.墊繳遺產稅未求償,小心有視同贈與的問題

      繼承人以自己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他人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應以贈與論,故該墊繳的遺產稅可能會有依法應課徵贈與稅的情形。

      繼承人如有以自身固有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未先扣除所墊繳的遺產稅即行分割遺產,又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且分得的遺產小於墊繳金額,導致其因繼承反而使自己的財產減少,實質上該繼承人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遺產償還的義務,故應就其所墊繳遺產稅款項扣除其實際繼承財產後之差額,視同對其他繼承人的贈與,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舉例:甲君於113年1月辭世,繼承人為乙君、丙君二人,甲君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8,700萬元,應繳納遺產稅額600萬元,繼承人乙君以自有存款墊繳遺產稅600萬元,且未向丙君求償。依繼承人乙君、丙君協議分割遺產金額不同,涉及贈與情形說明如下:                                                                                          

單位:萬元

 

 

案況1

案況2

案況3

案況4

遺產分割金額

0

200

600

4,350

8,700

8,500

8,100

4,350

乙財產變動金額

-600

-400

沒變動

+3,750

乙贈與丙金額

600

400

 

      特別提醒辦理繼承時墊繳遺產稅,應就遺產扣除墊繳款項再行分割,避免產生「視同贈與」核課贈與稅情形而影響自身權益。(鼓山稽徵所楊麗惠股長分機6630)                                                                                                

4.營利事業有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之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依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之費用,若以達到一定業績為條件的獎勵或酬庸性質,非屬交際費範疇,應以「其他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依約就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之經銷商或客戶招待國內外旅遊支付之費用,依規定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經銷商或客戶。

  舉例:A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交際費」新臺幣100萬元,經洽公司說明,係為提升業績而招待經銷商旅遊的支出費用,同時提供招待旅遊的經銷商明細供核,惟經查核發現,帳載費用金額似與某經銷商交易金額有比例關係,公司陳述係為鼓勵業績提升,乃與經銷商約定,全年銷售額達一定標準以上者,即招待旅遊7日之促銷費用,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8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11目規定,核認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改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經銷商。

      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費用時,應注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的規範,若為有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之費用,除應按其性質列支,尚須保存與支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如支出憑證及購銷契約)供稽徵機關查核。

(左營稽徵所宋亞萍股長分機6930)

 

5.廠商尚未及辦理賠償或調換程序者,可先申請繳納保證金驗放

      基隆關表示,近日有廠商因進口貨物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經國外廠商同意賠償或調換貨物,並經海關核准賠償或調換補運進口貨物免徵關稅在案。然原進口貨物尚未辧理退運出口,該賠償或調換貨物即已運抵港口,因此該批貨物尚未能免徵關稅放行,此等情況廠商可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待原進口貨物退運後,再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依據關稅法第51條規定,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發現有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經國外廠商同意賠償或調換,進口人在原貨物進口翌日起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核辦賠償或調換的貨物進口免徵關稅,如果是機器設備,則須在安裝就緒試車翌日起3個月內辦理。

      賠償或調換的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翌日起6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至多可延長6個月。如廠商因實際需要,於海關核准前有先行報運進口必要者,得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經海關核准後再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提醒進口貨物如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進口人應於法定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及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及時向海關申辦及補運進口,以免耽擱時程,損及權益。相關書表可至關務署官網下載(路徑:首頁https://web.customs.gov.tw/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貨物賠償、調換或短裝補運進口免稅申請書)。

 

6.採購股東會紀念品支付進項稅額取得的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召開股東會,購買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定明,所謂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屬公司對股東的饋贈,購買該紀念品支付進項稅額所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若公司以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商品轉供股東會紀念品,因為該等商品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轉供股東紀念品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商品變更用途時的時價作為銷售額,以公司名義為買受人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記載的進項稅額,依上開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轄內A公司經營家用器具及用品零售,向B公司購買1萬個指甲剪作為股東會紀念品,並取得B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5萬元,但因該贈送股東紀念品的行為與公司業務推展無關,因此A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紀念品的5萬元進貨營業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銷售稅組李建和課(股)長:(07)7256600  分機7360)

                                                                                                

7.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實際支出大於政府補助差額部分,可依規定提列折舊認列費用

      政府為強化公共安全,提供獎勵改善公安設施設備補助措施,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之長照機構、幼兒園、補習班(以下合稱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小於實際支出金額者,其差額可依規定提列折舊認列費用。

      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其實際支出金額大於或等於補助款,執行業務者應於取得補助款年度全額認列該補助款收入,並在該補助款金額範圍內同額認列當年度費用;至購買或更新設備金額超過補助款部分,為取得該項設備之實際成本,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分年提列折舊。

  舉例:甲療養院為帳簿紀錄完備之私立療養院所,112年度購置消防安全設備實際支付金額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並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100萬元,甲療養院當年度應認列該補助款收入100萬元、同額認列消防設備費用100萬元,至補助款不足差額30萬元,應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5年,於減除估算殘值5萬元後,分年提列折舊費用5萬元〔(30萬元-5萬元)÷5年〕。 (三民分局曾雅柔課長:(07)3829211分機6850)

 

8.營利事業借款購買不動產,留意相關利息支出列報方式

     近來商用不動產租賃市場行情看漲,許多營利事業為避免日後受租金高漲衝擊,或為賺取未來高額租金收入而購置商用不動產,部分營利事業因資金不足而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支付利息,該等利息支出於申報所得稅時應依所購置不動產的用途採用適當的列報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借款購置不動產,其利息支出列報方式如下:

  一、若購買的不動產是供作營業使用,其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在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就可作為當年度費用。

  二、若該不動產屬於存貨或非供營業使用,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不動產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舉例:甲公司113年初向銀行借款購置一筆土地,該土地取得後一直閒置未做使用,並帳列閒置資產,若該土地當年度未供營業使用,該筆銀行借款所產生的113年度利息支出100萬元,不得認列為當期費用,而應轉列為遞延費用,於日後土地出售時,才能轉為費用列支。

      提醒營利事業借款購置不動產時,要確實注意依不動產的用途來決定利息支出的認列方式,正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所稅組陳審核員06-2223111轉8046)

 

9.醫療機構受僱醫師的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非屬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雇於醫療機構的醫師所領取的勞務報酬屬於薪資所得,非執行業務所得,醫療機構在申報扣繳憑單時應依正確所得類別申報,受雇醫師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亦應依薪資所得類別申報,不得再減除執行業務所得之必要費用。

      醫師領取醫療機構給付之勞務報酬,依醫師與醫療機構之間關係的不同,有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2種,如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是以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的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的勞務報酬為薪資所得,另醫師2人以上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的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所分配的盈餘得適用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

  舉例:甲為A診所設立登記負責醫師,聘僱乙為A診所執業醫師,甲、乙2人明知乙未負擔A診所盈虧風險(執行業務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卻合意偽造合夥契約書,將乙記載為合夥執業醫師,並將給付與乙的薪資所得於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時故意開立為執行業務所得,乙亦明知A診所開立的扣繳憑單所得類別有誤,仍故意以執行業務所得類別申報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查獲,以正確的所得類別核課稅捐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提醒醫療機構及執業醫師應注意醫師的執業身分,於申報扣繳憑單及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皆應依正確的所得類別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額而遭受處罰。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04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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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公會通知)會員欲申請使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洗錢防制查詢系統」相關操作方法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2409.html  

【申請說明】

1、請先進入以下網頁

 https://aml.tdcc.com.tw/AMLAMF/login.html


線上系統點選【非金融事業首次申請】,輸入資料

 

2、檢核無誤,請務必點選提交申請】後,再列印,列印完成後才能關閉視窗

 

3、列印出來的使用申請書左下角 請蓋  事務所大小章後,正本一份交付所屬公會確認。


 

(四)集保結算所收到公會全聯會統整資料確認後,系統將Email傳送管理者帳號/初始密碼至管理者之電子郵件信箱。


 

(五)會員(申請使用之管理者)收到帳密後(次一營業日生效),登入系統變更初始密碼(密碼原則為至少8碼英數字),依需求得建置2名使用者帳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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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為推廣各項稅務新知及雲端發票政策舉辦「龍耀雲端獻公益」租稅宣導活動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436.html


代轉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3.05.06彰稅服字第1136159443號函


主旨:為推廣各項稅務新知及雲端發票政策,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舉辦「龍耀雲端獻公益」租稅宣導活動,請踴躍參加。 

 

說明: 

、旨揭活動自11357日起至11377日止,說明如下:


()發票獻公益:完成指定任務並按累積捐贈雲端發票張數可兌換對應張數之宣導品。


()影片知識趣:活動期間看完稅務影片,可參加抽獎。


()闖關祥運到:每捐贈5張發票並完成租稅問答關卡,可參加即時抽獎。


()好禮龍運來:上傳統一發票兌獎APP截圖並捐贈10張發票,可獲得終極抽獎券1張,捐愈多中獎機會越高。


二、檢附宣導活動電子檔1份,相關活動詳情可參閱彰化地方稅務局官網活動訊息或粉絲團查詢,或活動網站(https://changtax.toyou.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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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本會全聯會)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營業項目細類代碼,新增、修正各1項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426.html


代轉本會全聯會電子公文

依據經濟部113.04.15經授商字第11302403791號函

全聯賢字第1130417-2號



主旨:經濟部業於113415日以經授商字第11302403790號公告,「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新增「I301060網路廣告平臺業」1項營業項目細類代碼及修正「J802021無動力飛行運動業」1項營業項目細類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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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113年房屋稅於5月開徵囉~繳納期限為5月1日至5月31日止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434.html


代轉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3.04.29彰稅服字第113615943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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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3.03.20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414.html 【113.03.20稅務訊息】 

 

1.營利事業歇業解散時應注意辦理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時限

  問:因為公司營業情況不佳無法繼續經營,已經決定在今(113)年3月份要解散,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那些需要申報及什麼時間要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另外,同條文也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書表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假設該公司於今年3月1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同年3月11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同年3月18日,並於同年5月27日清算完結,該公司113年間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有下列幾項應辦理申報:

 

辦理時間 

應辦理事項 

3月19日至5月2日止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發文日3月18日之次日起45日內)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 

5月1日至5月31日止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5月27日至6月25日止
(清算完結日5月27日起30日內)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 

註:本案公司除免辦理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外,另因該公司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即113年12月31日)已辦理清算完結,前一年度(即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亦免辦理申報。

  (高雄國稅局新興稽徵所王銀墩股長 撰稿人:楊泳凝:(07)2367261分機6439)

                                                                                              

2.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以前盈餘者,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112年度正式上路,財政部參酌外界意見,於112年12月21日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有關豁免門檻及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等規定,並就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者,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

      CFC當年度盈餘之計算,係以CFC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稅後盈餘為基礎,惟考量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較無避稅動機,且可能須保留部分營運資金以備再投資需求,故應先減除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俟該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盈餘時(或投資損失實現時)再列為加項(減項)。

  又考量部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受限於當地法律規定,111年度之盈餘須俟112年度始得決議分配,故CFC辦法增訂新舊制度過渡條款,額外提供3個月決議分配盈餘期間,即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營利事業如能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事實之文件,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舉例:若甲公司直接持有CFC100%股權,CFC直接持有非低稅負區之大陸公司100%股權,大陸公司於112年6月1日決議分配其111年度盈餘1,000萬元予CFC,甲公司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如能依限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得免將該筆決議分配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若大陸公司於113年4月1日後決議分配其111年度盈餘1,000萬元予CFC ,仍應依規定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提醒營利事業應及早檢視是否符合CFC適用範圍,並於今(113)年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揭露CFC相關資訊及檢附相關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點選「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專區」查詢。(營所稅組李股長  電話:(03)3396789轉1350)

 

3.外籍員工離境致年度中身分別變更,薪資扣繳處理方式詳解

  問:公司聘雇一名外籍員工,依其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滿183天,所以公司判斷其為居住者並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按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率5%扣取稅款,但該外籍員工於居留未滿183天前因故離境,薪資扣繳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謂居住者,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及財政部101

  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包括: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居住合計滿31天。

 (二)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不符合上述情形,則屬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即所謂非居住者。

      給付薪資時,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給付居住者薪資可就全月給付總額按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稅款;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但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113年度為新臺幣(下同)41,205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稅款。外籍員工原以居住者身分扣繳,後因故離境,致一課稅年度居留日數不滿183天,須改以非居住者扣繳率核算應扣繳稅額,並就應扣繳稅額與原扣繳稅額的差額補扣及補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楠梓稽徵所陳美琳股長 撰稿人張立中:(07)3522491分機5079)                  

 

4.以買賣或贈與取得房地,申報房地合一稅可減除成本大不同。

  在高房價下,父母為鼓勵年輕人成家會將房地贈與給子女,以減輕子女購屋的壓力,日後子女想換屋而出售該房地,其可減除成本,不同於買賣取得房地的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於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而房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出售房地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取得房地的原因不同,可減除的成本亦不同,例如:買賣取得房地者,其成本為取得房地之價額;受贈取得房地者,其成本為受贈當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舉例:甲君於109年6月間以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購入高雄市A房地,嗣於110年6月間將該房地贈與其子乙君,贈與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400萬元,乙君於113年3月1日出售該房地,應依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6.8%計算取得成本427萬2千元(即400萬元×106.8%),

  而不可以其父甲君109年6月購入A房地的價額600萬元為取得成本。反之,若A房地自始即是乙君購買,則乙君113年3月1日出售該房地時,其取得成本即為其原取得的價款600萬元。提醒取得房地原因不同,房地合一稅申報可減除成本亦不同。

 

5.納稅義務人於110年7月1日以後讓與預售房地權利與他人,以實際收取價額核認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於申報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以實際收取價金列報收入。

      邇來發現納稅義務人出售前揭房地權利申報個人房屋土地所得稅時,誤以轉讓合約及原訂購買合約登載總額作為成交價額及取得成本,並據以核算3%可減除費用;參酌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意旨,應以轉讓人實際收取價額核認權利讓與價額,不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或地主之價款。

  舉例:甲君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合約總價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於支付價款1,250,000元後,一年內讓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與乙君,讓與合約總額9,000,000元,乙君實際支付甲君價金2,250,000元。據此,甲君應申報出售前揭權利收入2,250,000元,取得成本1,250,000元,甲君如未提示交易時之費用憑證,以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為67,500元(=2,250,000元*3%),其持有 期間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45%,核定應納稅額419,625元〔=(2,250,000元-1,250,000元-67,500元)*45%〕。(綜所稅股郭小姐,電話:04-8871204分機211)

 

6.民眾透過跨境電商購買自用貨物,其完稅價格逾免稅限額,應依規定繳稅

問:於跨境電商平台購買自用、非供銷售貨物,為何須課徵營業稅?

該關表示,我國營業稅的徵收是採消費地課徵原則,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41條亦規定,進口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民眾跨境網購之貨物,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營業稅及貨物稅,但菸酒、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及進口次數頻繁者不適用。進口次數頻繁係指:(一)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二)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至6月及7至12月。(三)進口次數之認定以進口日期為準,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新起算。

提醒民眾,倘對跨境網購貨物應繳納稅費有疑問,可先洽詢委任報關業者瞭解貨物申報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高雄關業務二組張志成:07-821-3685#109)

 

7.營業人欠稅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能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除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外,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才能申請變更稅籍。

      轄內A工程公司(下稱欠稅人)積欠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逾18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拍賣動產,及該公司幾次自行繳納部分欠稅嗣即未再繳納,截至111年12月,尚欠稅款逾90萬元,該公司已申請停業,且查無財產可供執行。

  為積極追討欠稅,該局衡酌欠稅人主要係經營各項建築土木業營造工程,具有甲級營造廠資格,因該資格取得不易,研判應具有一定市場價值,若負責人已無意願繼續營業,極可能出售公司股權,轉讓甲級營造資格,於是密集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追蹤其營業動態。112年8月發現,欠稅人已向轄區地方政府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營業地址亦申請遷移,顯欲將公司脫手他人。該局乃積極輔導欠稅人,要繳清欠稅,完成稅籍變更,才能讓變更後之營業人在新址順利營業,欠稅人最終也一次繳清所餘滯欠稅款。

  針對欠稅案件,國稅局隨時掌握欠稅人財產及營業動態,籲請納稅義務人切勿有僥倖心理,以免影響個人或公司聲譽及經濟活動,得不償失。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0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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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中區國稅局)證券交易稅常見違失態樣檢查表(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及買賣未上市(櫃)公司發行股票應行注意事項一覽表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433.html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05.01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30004120號函


主旨:檢送證券交易稅常見違失態樣檢查表(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買賣未上市(櫃)公司發行股票應行注意事項一覽表各一份。


說明:為避免證券交易稅代徵人不諳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因疏忽未詳實填列代徵稅額繳款書或公司辦理股東股權移轉時未檢視完稅憑證即過戶,致發生錯誤特編制旨揭2份檢視表,供會員轉知並輔導其客戶(含公司及個人)於辦理前,逐項自我檢視,以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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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3.03.05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410.html 【113.03.05稅務訊息】


1.113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於4月啟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本(113)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展開,基於愛心辦稅,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證,如有短漏報情形,請於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本年度查核重點,針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網路銷售)常見之違章態樣加強查核:(1)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2)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或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3)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4)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6)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或免稅銷售額。

      黃金路段、夜市及高人氣聲量店家(包含排隊名店、媒體報導關注店家),有無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短漏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等情事,仍持續列為加強查核對象。(銷售稅組蔡明志轉7524)

 

2.訂定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113年2月16日訂定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112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應依其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所得額:(1)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金額門檻」應以查得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出售房屋所得額。112年度各地區國稅局參考轄區不動產交易情形,訂定適用本項規定成交金額門檻如下,與111年度相較,各地區門檻調降1,000萬元至2,000萬元,適用範圍擴大,設算所得額更貼近實際所得:

   (一)臺北市:6,000萬元。

   (二)新北市:4,000萬元。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3,000萬元。

   (四)其他地區:2,000萬元。

 (2)非屬前述規定情形

      按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例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2年度考量部分地區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價上揚或為期與經濟發展程度相當鄰近地區衡平,分別調增該等地區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3.公司借入資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貸予他人,應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舉例:甲公司110年度向金融機構貸款2.8億元,借款利率2%,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560萬元,經查甲公司同年貸與A股東790萬元且未收取利息,依規定應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790萬元支付之利息予以調減利息支出15.8萬元(790萬元*2%)。

      特別提醒公司借入資金支付利息,又將資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貸予他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調整補稅。

 

4.變造發票逃漏房地合一稅,當心觸犯刑責

      為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自105年實施房地合一稅制(下稱房地合一稅),針對短期買賣房地,訂有最高稅率達45%,以抑制短期投機炒作行為。近來有發現納稅義務人以變造他人憑證充當自己房地的成本費用方式,逃漏房地合一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將相關涉案人移送偵辦刑責的案例。

      查獲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A房地,雖依限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惟經稽徵機關透過稅務資訊系統核對勾稽,發現甲君申報檢附的可減除成本費用憑證中,部分裝修工程統一發票與第三人乙君申報B房地合一稅案的成本費用資料重複。經查,系爭裝修工程實際上係修繕乙君所有B房屋,並由乙君支付工程款,相關支出屬乙君交易B房地的成本費用,又乙君為甲君A房地合一稅案申報代理人,甲君因短期交易A房地所得應適用最高稅率45%,遂與代理人乙君合意,將系爭裝修工程發票上所載買受人乙君的名字及地址塗銷改成甲君資料後重新影印,再檢附該變造後發票影本虛報甲君A房地的成本費用,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約28萬元,逃漏稅捐12萬餘元,除應補繳稅款外,渠等明知無交易事實,通謀變造裝修工程發票進而虛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費用逃漏稅捐等情,分別涉嫌變造文書、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刑法等規定,經稽徵機關將涉案人甲君及乙君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5.機關團體來不及於預算年度給付的支出,應於實際給付時辦理扣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已編列預算之薪資、租金、執行業務報酬等應辦理扣繳之支出,於預算年度結束時尚未給付,應於「實際給付日」扣取稅款,次月10日前將所扣稅款繳納國庫,並於扣取稅款日翌年1月底前填報扣(免)繳憑單。

      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實際給付應扣繳之所得時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再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舉例:甲機關團體112年度編列電機工程規劃預算,規劃案於同年12月10日完成驗收,電機技師於同年月30日請款,但該團體於113年1月8日才將該筆規劃服務費(執行業務所得)匯給電機技師,依上述稅法規定,應於113年1月8日「實際給付」時扣取稅款,113年2月15日前(法定截止至113年2月10日,適逢春節連假順延)向國庫繳納,並於114年1月底前填報113年度扣繳憑單。

      呼籲扣繳制度係為即時掌握稅源,責成扣繳義務人之作為義務,是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應扣繳之所得時,始負代扣稅款、依限繳納及申報之義務。

 

6.符合居住者規定的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下稱居住者)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外籍人士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12年度的所得應於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外籍人士如居住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如居住地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7.營利事業承包損益得可靠估計之長期工程,應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期間在1年以上者,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採用完工比例法,如工程損益確實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

舉例:甲公司承攬乙公司廠房新建工程,合約總價2億元,預計工程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主張該工程之工程損益無法估計,所以採成本回收法認列工程損益為0元。惟經該局調閱工程承攬合約及收付款資料,查得合約載明工程款係依工程完工程度驗收付款,且由甲公司提出估驗請款計價單等向乙公司請款,經乙公司驗收確認無誤後支付工程款,故該局認定該廠房新建工程屬工程損益得可靠估計,應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依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重新計算,並調增甲公司110年度應認列之工程損益430萬元。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期間在1年以上者,如未有工程損益確實無法合理估計之情形,應依規定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營所稅組華股長:(03)3396789轉1360)

 

8.113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調整起扣標準

      113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薪資受領人如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起扣標準調整為新臺幣(下同)88,501元。

      扣繳單位給付固定薪資時,薪資受領人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額,應向扣繳義務人填報「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扣繳義務人應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取5%稅款,每月應扣繳稅額未超過2,000元,可免予扣繳,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另給付非固定薪資(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若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免予扣繳;達起扣標準者,即按給付額扣取5%稅款。

      給付非固定薪資案例說明,A公司於113年2月1日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甲、乙各80,000元及100,000元,因甲員工年終獎金未超過起扣標準,免予扣繳,惟A公司仍應依規定列單申報;另乙員工年終獎金已達起扣標準,A公司在給付時應扣取5,000元(100,000元×5%)稅款,並於次(3)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

      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溢扣繳稅款情事時,應將溢扣之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並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其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  (綜所遺贈稅組撰稿人:程國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5)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0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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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分局)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430.html


代轉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13.04.25中區國稅彰化綜所字第1130252752號函


主旨: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請在家利用線上版網路申報系統、手機版申報系統或採線上回覆稅額試算方式完成申報,除節省時間免臨櫃至國稅局排隊辦理外,又可參加「行動e報稅 好禮相送」抽獎活。 

 

說明: 

一、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法定期間自11351日起至同年531日止,相關綜合所得税申報附件收件至113611日止,亦可採用電子檔案上傳。


二、如有接獲稅額試算通知書並同意試算內容,退稅及不繳不退案件以線上方式登錄回覆(https://efile.tax. nat. gov. tw/ibxw/index. jsp) ,繳稅案件以e化方式或現金繳稅後即完成申報,免再以申報系統另行申報上傳,以免次年度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三、如不同意試算內容或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為便利納稅義人申報,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申租之行動電話搭配健保卡卡號,採行動電話認證方式登入手機版系統,即可完成申報,免插卡免用憑證,檢送操作文宣1份,如有操作問題可參考文宣內容或洽詢承辦人。


四、無讀卡機之納稅義務人如欲以電腦辦理網路報稅,亦可使用行動電話認證方式登入線上版網路申報系統,選擇行動電話認證登入方式,輸入納稅義務人身分證字號、手機門號、電信業者及健保卡卡號,再以該門號手機掃描QRCode開啟身分識別網頁確認後,即可登入系統報稅。


五、為鼓勵自行完成申報,國稅局推出「行動e報稅 好禮相送」活動,只要使用非國稅局提供之電腦機台完成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或稅額試算服務以「線上」方式確認者,即可參加抽獎活動,符合前開網路報稅獎適用條件之納稅義務人,如係採手機報稅、e化方式繳納稅款及退稅案件採直撥退稅者,另有手機報稅及e化繳退稅加碼獎,詳情請瀏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或參考附件海報。


六、退稅案件請利用手機報稅或網路申報,可適用第1批退稅於113731日退稅,採二維或人工申報之退稅案件,僅能適用第2批退稅(退稅日期1131031)


七、112年度起實施個人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如有相關案例,請洽詢承辦人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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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本會全聯會) 經濟部刪除「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2項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409.html


代轉本會全聯會電子公文

依據經濟部113.02.23經授商字第11300517741號函

全聯賢字第1130226-1號


主旨:經濟部業於113223日以經授商字第11300517740號公告「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刪除「G901011第一類電信事業」、「G902011第二類電信事業」2項營業項目細類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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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縣政府)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辦理ISO 46001水資源效率管理系統示範輔導資源申請須知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431.html


代轉彰化縣政府113.04.25府綠工字第1130147156號函


主旨:函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辦理ISO 46001水資源效率管理系統示範輔導資源申請須知。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發展署113418日產永字第11300410860號函辦理。


二、近年來氣候變遷導致水資源環境急遽變及極端澇旱,廠內用水管理為國際間水永續發展的重要趨勢之一,今(113)年度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委託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執行「產業用水效能提升計畫」,於計畫項下辦理「水資源效率管理系統示範輔導」,協助廠商進行用水管理。


三、旨案「ISO 46001水資源效率管理系統示範輔導」申請須知,可自以下網址下載電子檔,https://reurl.cc/QR3n1b


四、前開輔導免收輔導費用,因名額有限,惠請轉知所屬製造業廠商踴躍申請。若有相關疑義,請逕洽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陳小姐,電话:(03)573-0675#18,E-mailchinghsuan@ed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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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3.02.20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403.html 【113.02.20稅務訊息】 

 

1.112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欲申請分開或選擇性提供者,申請期間自113年2月15日開始,至113年3月15日止

       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今(113)年5月開始申報,並開放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若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需求者,可自113年2月15日起至113年3月15日止,透過網路或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臨櫃申請。申請項目包括:(1)本人與配偶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2)已成年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姐妹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3)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4)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網路申請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或「申請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12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所載戶號」等四種通行碼擇一線上申請。

       申請後,當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或不提供,不用每年申請。另於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已勾選「夫妻分居」欄項者,則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的112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也會分開提供,不用再申請。

   (徵收及資訊組張菊娟股長  撰稿人:陳佳伶 電話:(07)7256600分機7838)

 

2.公司隱匿營業收入,國稅局查核金流無所遁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某營業人銷售貨物時,利用已辦理解散公司金融帳戶收付貨款,藉以隱匿公司營業收入,短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案經查獲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中區國稅局查核時發現,已辦理解散之A公司銀行帳戶資金異動頻繁,經查調銀行往來資料,發現A公司銀行支票帳戶102年至107年收、付款項合計分別高達1億餘元及8千萬餘元,公司解散後可能偶有出售餘存貨物、設備或資產等情形,而A公司銀行帳戶長期間仍有大額資金頻繁進出,且負責人甲君另設有相同營業項目之B公司,顯有違常情。經該局訪談查證,查得A公司帳戶存入款項確為B公司之營業收入,甲君最終承認係借用A公司帳戶隱匿B公司營業收入及支付廠商貨款。B公司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且係利用其他公司帳戶隱匿收入,認屬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規定核課期間及裁罰期間均為7年,補稅及罰鍰計606萬餘元,另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最高罰鍰100萬元,實在得不償失。

      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誠實報繳營業稅,進貨時亦應依規定取得憑證,倘經查獲違反上開規定者,將分別依法補稅處罰。營業人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或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等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就短漏報銷售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或就未能取得憑證,提出檢舉或已誠實入帳並符合規定者,皆可依法免罰。(銷售稅組 李舜惟:(04)23051111轉7536)

 

3.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設帳並保存憑證核實申報好處多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收入及費用,除可核實認定所得額外,還可享有盈虧互抵、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等好處。

      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業者(如律師、會計師、醫療機構等),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另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辦理,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 年。其他所得業者(如補習班、托兒所、養護機構等),準用上開規定。

  舉例:甲、乙夫妻二人各自經營一家補習班,均有設置帳簿詳細記載,並取具及保存憑證,其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已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甲之補習班有虧損80萬元,乙之補習班有所得額100萬元,則甲、乙二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者所得,只須按盈虧互抵後的實際所得20萬元(=100萬元-80萬元)課稅,可避免實際虧損仍需繳稅的情形。

      呼籲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請依規定設置帳簿,確實記載收支及保存憑證,以確保自身權益。(雲林分局綜所稅課 尤小姐:05-5345573轉218)


4.境外電商之供應商請開立雲端發票予境外電商營業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以下簡稱境外電商)之供應商可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加值服務中心開立雲端發票予境外電商。

      境外電商自106年5月1日起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因此境外電商之供應商與境外電商交易,應開立並交付載明買受人為境外電商及其統一編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

      因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為降低國內供應商開立統一發票之交付成本,供應商可利用上開方式開立雲端發票予境外電商,省時又便利。

      該所呼籲請供應商多配合開立雲端發票予交易之境外電商。

  (銷售稅股郭柏君股長:(06)7230284-300)

 

5.酒品分裝係屬產製行為,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市場酒類品項繁多,依菸酒稅法相關規定,不論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酒都應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徵菸酒稅,進口菸酒由海關代徵之,菸酒產製廠商於產製前除需依菸酒管理法向財政部申請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外,並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以報繳菸酒稅。

     『產製』行為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分裝係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若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其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時,即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

      菸酒產製廠商請隨時自我檢視有無已『產製』卻未依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之情形,並儘速辦理登記及申報繳稅,以免受罰。(銷售稅組蔡股長:(03)3396789轉1280)

 

6.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應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所得稅。

    問:父親於111年底過世,今(113)年收到父親受僱公司開立的112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經詢問公司,是公司發給父親111年的年終獎金,已扣繳5%稅款,該筆年終獎金要補報遺產稅嗎?

      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才給付的年終獎金,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是被繼承人的遺產而非薪資所得,應由繼承人補報遺產稅。公司誤開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民眾可於補報遺產稅後,持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請公司註銷並退還溢扣稅款,公司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如已屆年度結束,應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手續。

  舉例:被繼承人甲於111年11月25日過世,受僱公司於112年1月15日發給甲111年度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扣繳稅款5,000元,給付所得淨額95,000元,於113年1月31日開立扣繳憑單並申報在案,是繼承人乙應將100,000元併入甲的遺產補報遺產稅,並請受僱公司退還溢扣繳稅款5,000元,另由受僱公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5,000元稅款。 (楠梓稽徵所撰稿人:施秀媛:(07)3522491分機5071)

 

7.網路銷售年貨,請留意辦理稅籍登記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未經營實體店面,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等營業資訊,以方便消費者辨識,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

  舉例:王小姐113年1月分別透過A平台及B平台銷售年節除舊佈新商品,2平台各收款50,000元,當月銷售額合計100,000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最遲應於次月底(即113年2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並於其網路銷售頁面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營業資訊。 (銷售稅組李組長  06-2221041)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0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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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本會全聯會)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訂於113年5月22日辦理「國際貿易糾紛案例解析研討會」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429.html


代轉本會全聯會電子公文

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13.04.18貿管理字第113065319號函

全聯賢字第1130426-1號


主旨:為協助業者瞭解國際貿易糾紛實務經驗,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訂於113522日辦理「國際貿易糾紛案例解析研討會」(議程如附件)請會員廠商踴躍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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